云南拆迁

### 云南拆迁工作的实践与挑战
在云南这片广袤而美丽的土地上,拆迁工作作为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始终承载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众生活环境的重任。然而,拆迁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它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本文将围绕云南云南普洱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
贡献者回答云南普洱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思茅区征地补偿标准从每平方米14万元到112000元不等,而且,普洱市只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助费是各区政府部门自行规定的,准确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得取决于土地区片范围。 一、云南普洱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城市中心规划区,思茅镇平原村。区片补偿标准:14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城市南部规划区,思茅农场。区片补偿标准:126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城市南部规划区,南屏镇曼连村。区片补偿标准:1204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城市北部规划区,思茅镇曼窝三家村。区片补偿标准:112000元/亩。
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总体来说,在云南普洱市,也不可能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我们只提供了思茅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到,就算在同一个区,类似于思茅区,把本区的土地一共划分成了4个级别,所以民众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提供自己确切的位置。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二)
贡献者回答东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涉及拆建单位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金。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1. 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目的是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费用的计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采用平方米单价的方式。
2. 周转补偿费,旨在减轻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搬迁期间的不便。补偿金额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提供补贴。
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应遵循东川区相关征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地保障被拆迁人权益。
注意: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补偿标准以东川区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云南省宣威市下堡街拆了要干嘛 (三)
贡献者回答该拆了是为了配合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公共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推进城市更新和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云南省宣威市下堡街的拆迁可能是为了进行城市改造和更新,以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云南省宣威市下堡街拆迁涉及到的方面如下:
1、城市规划和发展:为了配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对一些老旧建筑进行拆迁,以便于重新规划和建设新的建筑和设施,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2、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老旧建筑可以腾出更多的空间来建设公共设施,如公园、广场、道路等,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交通状况。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威市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拆迁老旧建筑可以腾出空间来保护和修复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为城市的文化发展做出贡献。
4、城市更新和改造:拆迁老旧建筑可以促进城市的更新和改造,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城市的面貌,提高城市的竞争力。
云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一、云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平坝区)、红云(平坝区)、黑林铺(平坝区)、普吉(平坝区),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红云(山地区)、莲华(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二环北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三环道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黑林铺山地区和西翥街道办事处坝区及结合部区域,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西翥街道办事处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91080元/亩。 二、征地 拆迁 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云南拆迁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构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