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从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的实施,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评估办法的制定依据与目的

根据<标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制定并公布了<标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明确房屋征收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异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要求

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标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至关重要。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选定后,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同时,《办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评估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评估程序与方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在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和未经登记但经政府认定的建筑。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在评估方法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根据《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保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总结

<标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评估机构的选择要求、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该《办法》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该《办法》也促进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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