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情形探析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情形探析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核心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在这一框架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

,简而言之,是指合同仅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力,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可预测性。具体而言,合同的相对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即只有合同上明确列明的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提出请求;二是

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

,意味着合同内的条款仅约束合同内的双方,第三人不因他人的合同行为而直接获益或受损;三是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即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第三人通常不被牵涉其中。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保护合同自由、促进交易便捷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确保了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交易,避免了外部因素对合同内部关系的过度干涉,从而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该原则还简化了法律关系,使得合同纠纷的解决更加直接高效,降低了社会成本。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尽管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指导合同的解释与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也设定了一些例外规定,允许合同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相对性的限制。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是指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给付,当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时,该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这类合同的出现,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情形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灵活调整。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也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重要情形。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此成为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承担则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经债权人同意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这两种制度均允许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发生变更,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重要拓展。

涉他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法律可能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合同未直接约定,某些主体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同样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体系中的基石,它确保了合同的封闭性与自治性,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绝对的相对性已难以满足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若干例外情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相对性与例外并存,共同构成了现代合同法丰富而灵活的制度框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国合同法 (一)

最佳答案中国法制承袭大陆法传统,合同法体现债的相对性理论。债,特定主体间法律关系,债权只对债务人有效,是相对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合同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尽管中国合同法未明确指出此原则,但其地位在合同法中无疑被广泛认可和立法支持。 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初期,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在早期合同立法中有明确体现。例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需取得另一方同意,1981年经济合同法规定,行政机关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最终民法通则修正了这一规定。

1999年《合同法》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和经济形势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设立若干例外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如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三人义务合同、代位权、撤销权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等,这些规则对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 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同时,适度突破原则以适应频繁商品交易需求,符合交易便利和经济原则,平衡了当事人与第三人、当事人与社会间利益,体现了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有利于中国法治健康发展和经济良好运行。

扩展资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二)

最佳答案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

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

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买卖不破租赁。

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

民法典925条926条司法解释 (三)

最佳答案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有例外。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后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都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地对业主发生拘束力。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承租人李四拖欠了出租人张三的租金,张三以李四拖欠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四是否对张三支付租金就对次承租人王五而言,利益攸关,所以王五对李四欠张三的租金债务就叫做具有合法利益。所以王五为了保住自己次承租的关系,就可以替李四向张三交付相应的租金,稳住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就稳住了自己与李四之间的转租关系。

(三)隐名代理

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如:委托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明明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受托人其实是替委托人在干活,所以就突破相对性,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926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如:李四替张三干活,但是李四又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王五不向李四履行合同,导致李四不能向张三履行合同。于是李四对张三披露了王五,这时,张三就可以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张三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不过要注意,如果王五明明知道张三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张三就不能够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关系。

第92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但是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然而由于张三的原因,导致李四不能向王五履行。于是受托人李四对第三人王五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王五就可以选择委托人张三或受托人李四作为相对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租赁权物权化

民法典中的经典表现是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移转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但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便要例外进行约束,所以这显然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六)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让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的相关内容,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四)

最佳答案:一、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相对性,二是这个内容相对性,三是这个责任相对性。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构成一个联系的整体。 二、三大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 合同当事人 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 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 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债务 不能履行的情况下, 债务人 仍应向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 民法典 》要求的全部要件。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体上面是包括了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无论是说缺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构成一个整体。这是非常的重要的。这三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这个不一样的地方。所以,我们要区分这三者,同时也要注意它们的共同点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法构网希望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情形探析,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