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人生中的一项重要契约,其效力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绝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效力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即已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专一性与合法性;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结合,这类婚姻因抵触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而被视为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性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未满二十周岁就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效力。这些无效情形确保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婚姻效力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

婚姻效力无效的情形包括

优质回答违法婚姻效力的主要情形包括:

1. 重婚行为(配偶再次缔结婚姻)。

2. 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况(如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3. 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未满22岁,女性未满20岁)。

婚姻效力的判定须由法院裁决。

若被判定为无效婚姻,则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应,双方无法享有夫妻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

在同居期间缔结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分配;

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按照保护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审判。

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二)

优质回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有条件承认:司法实践中,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其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承认并非无条件,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规定。

实质要件符合:事实婚姻除了不具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其余实质要件均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问题的规定。

时间节点区分:

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财产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

法律救济:对于事实婚姻中的纠纷,如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等,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事实婚姻缺乏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因此在某些方面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限制和不确定性。

婚姻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婚姻效力破除的原因主要包含:

1. 重婚行为:

已缔结合法婚姻后再度结婚。

2. 不可结合的近亲属:

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3. 未达法定年龄:

男性未满22岁,女性未满20岁。

婚姻效力的判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经宣布无效,立即失效,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

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因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无过失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龙俊:《民法典》中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 (四)

优质回答《民法典》在婚姻效力问题上确实采取了封闭性的立场。具体表现如下:

特定事由适用:尽管《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性效力瑕疵,但在婚姻家庭编中,这些规则并不直接适用于婚姻效力的判断。婚姻效力的瑕疵仅限于婚姻家庭编特别列举的特定事由,如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可撤销。

重大疾病条款:《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转而引入“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款。这一转变体现了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同时将特定欺诈行为作为影响婚姻效力的例外。

欺诈婚构成限制:在欺诈婚的构成上,《民法典》仅认可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欺诈行为,影响婚姻效力。其他形式的欺诈,如隐瞒个人财产状况等,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其他瑕疵情况处理:对于重大误解、虚伪表示和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婚姻情况,《民法典》并未将其视为撤销婚姻的理由。除非涉及婚姻的实质问题,否则这些瑕疵不会构成撤销婚姻的依据。

意思表示理论建构:《民法典》在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下,其意思表示理论建构着重于实质结婚意思和形式结婚意思的区别,并强调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这一建构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婚姻效力,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