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果是什么
- 2、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 3、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诉讼费的20个裁判观点
- 4、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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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果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二)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何种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二)
最佳答案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解释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呢,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本文,来通过在明律师梁红丽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窥探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违法强拆后的艰难维权】
近期,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险些受到该新的司法解释的影响。
2016年初,李先生经营的宾馆以及停车场被纳入某国道改扩建施工的征地范围。
据悉,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是李先生2000年向该镇政府购买所得。
因为法治的不健全,镇政府始终未协助李先生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手续。
李先生取得土地后,依法对土地进行平整,并在使用权范围内修建围墙及附属建筑。
李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意见,并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迫于工期紧张的压力,镇政府于2016年9月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车场的建筑,并在平整土地后强行实施了绿化。
镇政府强拆行为发生后,梁律师依法指导当事人提起强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补偿安置的沟通协调一直在进行。
镇政府的补偿标准虽有提高,但始终未能弥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2017年10月,为促使案件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镇政府的占地行为并无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占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2017年11月,李先生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向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延期,2018年2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生提起复议的期限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决定驳回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即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镇政府违法占地时,与李先生一直在沟通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同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7年10月,李先生就镇政府强占其经营用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过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2017年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后,应当作为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六十日的起点。
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缩减带来的变化】
回溯本案,强拆、占地的时点发生在2016年9月,因为强拆诉讼以及其他辅助程序的开展,李先生与镇政府的补偿安置协商一直进行着,至2017年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
因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发生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应用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的规定。
通常,征地拆迁案件的全部程序并不是同时提起的,而是根据律师主导的一个最主要案件,结合其他程序进行辅助,进而推进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
当然,这种诉讼设计也有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当事人律师差旅费用支出的考虑。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类案件,会在律师主导的一个主要程序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同时,因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2年起诉期限的缘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会在两年内提起,这也能适当延长当事人的维权期限。
就本案而言,决定在2017年11月提起复议程序,是结合李先生与镇政府谈判未果的实际进行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期限在2018年2月8日之后,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已经失效,李先生将丧失提起违法占地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
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也将促使律师业已形成的维权模式进行重大调整。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诉讼费的20个裁判观点 (三)
最佳答案关于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诉讼费的裁判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20个关键点:
民事诉讼费用新解释:法释〔2022〕11号细化了案件受理费计算、支付令申请及不同诉讼标的额下的处理原则。
环境赔偿案件特别规定:最高法民他145号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无需缴纳受理费。
刑事执行费用豁免:法办函〔2017〕19号指出,刑事裁判涉及财产执行时,诉讼费用免于收取。
人身安全保护令费用:法释〔2016〕15号强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供担保。
检察院对诉讼费负担的抗诉限制:1998年最高院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费负担的抗诉申请仅限于对法院决定的质疑,不受理申诉。
上诉策略:当事人仅对诉讼费负担不满的上诉,法院通常不受理,应寻求复核。
共同上诉费用:同一诉求下,二审案件按上诉请求预交费用,区分不同诉求分别计费。
胜诉方费用退还: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一般应予退还,除非另有约定或直接由败诉方支付。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利息通常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包括判决的金钱给付和诉讼费。
二审发回重审费用处理:二审发回重审时,原二审费用退还。
反诉费用处理:反诉部分按不服判决金额收费,不实行减半。
诉讼费用减轻:为了减轻当事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有时会减半。
律师费和诉讼费地位:在民间借贷等领域,高额利息律师费支持有限,一般按法律规定处理,不计入利率上限。
未预交诉讼费的处理:未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但若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
案件受理费计算原则:细化了案件受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原则。
支付令申请费用:明确了支付令申请费用的相关规定。
不同诉讼标的额处理:根据不同诉讼标的额,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
确保法律程序公正:上述规则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区分处理原则:在处理诉讼费用时,需要明确区分不同情况和诉求,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提供明确指引:上述规则为案件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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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一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彰显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有助于确保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主要内容包括:
1. 陪审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 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3.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外,以下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4.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司法[2017]11号的信息,欢迎点击法构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