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器官捐献事例

死囚器官捐献事例

### 死囚器官捐献事例的历史与伦理探讨

在历史的长河中,死囚器官捐献曾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不仅触及了法律与伦理的边界,还深刻地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事例,探讨死囚器官捐献的复杂背景、转变过程以及其中的伦理考量。

死囚器官捐献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死囚器官捐献的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由于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数量极低,死囚器官成为了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根据1984年颁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经家属同意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器官可被供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器官短缺的问题,但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伦理质疑。

典型事例:从依赖到摒弃

在死囚器官捐献的历史上,不乏令人唏嘘的事例。这些事例往往揭示了死囚在生命最后时刻的选择,以及家属和社会的复杂情感。然而,随着公众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死囚器官捐献的做法逐渐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批判。一个引人注目的转变发生在2015年。自该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了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一决定标志着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向更加公正、透明和人道的方向迈进。在此之后,公民自愿捐献成为了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

伦理考量与公众认知

死囚器官捐献的伦理考量是多方面的。首先,它涉及死刑犯的人权和尊严问题。尽管死囚因犯罪被判处死刑,但他们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死囚器官用于移植,即使经过其本人或家属的同意,也可能被视为对其尊严的侵犯。其次,死囚器官捐献的公正性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死囚的捐赠意愿是真实、自愿的,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由于死囚处于被限制自由的状态,他们的捐赠意愿可能受到外界压力或不当诱导的影响。因此,死囚器官捐献的公正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死囚器官捐献还可能对公众的认知产生负面影响。将死囚器官与公民自愿捐献的器官混为一谈,可能会降低公众对器官捐献的接受度和信任度。这不仅会阻碍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还可能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造成损害。

结语:迈向更加公正透明的未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死囚器官捐献的做法已经逐渐被摒弃。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的决定,体现了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坚定承诺。未来,随着公民自愿捐献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众认知的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将迈向更加公正、透明和人道的未来。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际标准和人道原则。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为更多需要帮助的患者带来生命的希望。

怎样看待“90后”小伙因车祸离世后捐献器官? (一)

近日,“90后”小伙儿楷楷(化名)突发意外离世,家人强忍悲痛,在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下,做出捐献其器官的决定。1个肝脏、2个肾脏、1个肺脏、1颗心脏、1个胰腺、2对角膜,楷楷捐献的器官成功救治了10名患者。(6月12日《今晚报》)

“90后”小伙因车祸离世,捐献器官救治10名患者,让我们怀有深深的敬意。同时也让人们受到启示:生命的价值不应体现在逝去之后是否风光大葬,而应体现于能否为他人提供帮助,能否为社会作出贡献。捐献器官,无疑是生命的另一种精彩绽放。

的确,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器官捐献,不仅是对一个逝去生命的最好纪念,也是对另一个生命的莫大帮助。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而据《工人日报》报道,截至2020年,我国每年因终末期器官衰竭而苦苦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器官移植数量仅约2万例,移植的缺口很大。一方面,大量的潜在捐献者因各种原因没有进入捐献的范畴;另一方面,众多患者因缺少器官供体,面临失去生命的威胁。

受“死要全尸”“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等传统观念影响,我国每年20万突发性死亡人数的宝贵器官资源绝大部分化为灰烬。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样的政策变化解决了死囚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受到外界一致肯定,但同时也使得器官捐献变得更加紧绌。

对于遗体器官捐献,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国民中普及遗体器官捐献的文明意识。这种意识不可能与生俱来,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教育,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思维。另一方面,捐献者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敬仰。而且,一旦出现捐献者,相关机构应该尽一切可能提供临终服务,让其在离开人世时不留下遗憾。给捐献者更多的尊重,才能让更多人加入遗体捐献行列。

毋庸置疑,器官捐献是生命的延续,更是爱的传递。目前,一些城市红十字会设置了器官捐献者纪念园,把捐献者的名字刻在纪念碑上,每年举行纪念活动。其亲属可以向红十字会申请人道救助,让捐献变得更加温暖,也使越来越多的人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把这种大爱精神传承下去。

器官捐献,让生命“接力”前行。“生命有终点,但人类相互关爱是永恒的”这是器官捐献者带给我们深刻的生命启示和价值教育。当然,让器官捐献成为拯救生命传递大爱的社会文明自觉,依

福建泉州一女童成福建最小器官捐献者,父母为何替其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二)

福建泉州一名14月大的女宝宝成为了福建最小器官捐献者。 她的父母做出这样的决定是为了拯救更多的人, 她捐献的器官拯救了三个人。虽然她在这个时间上呆了很短一段时间,但是她留下了很多。

自2010年我国启动了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工作试点至今,公民逝世后无偿器官捐献体系在我国初步建立并稳健发展,成功的捐献达到1万多例,为大量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带去了生的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在器官捐献志愿书上庄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民众捐献意识的不断提高,让逝者的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让一个生命的离开更有意义,以爱的名义让生命再度得到绽放。

目前自主捐献器官拯救他人的案例有很多,他们都是英雄,舍己为人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北师大小学语文教材四年级下册中的一篇文章《永生的眼睛》,曾在网上广泛流传。这篇文章讲述了一家三代人先后为盲人捐献角膜的感人事迹,赞美了他们勇于捐献器官的高尚情操。文中父亲的话:“你能给予他人的最珍贵的礼物就是你自身的一部分。很久以前你妈妈和我就认为,如果我们死后能有助于他人恢复健康,那么我们的死也是有意义的。”说出了器官捐献的意义所在。

因患乳腺癌而不幸去世的歌手姚贝娜,她捐献的眼角膜使成都、深圳、贵阳、武汉的四名眼疾患者都重见光明。上海巴士公交司机凌云在突发脑出血去世后,他的家人捐献了他的肝脏、肾脏和一双眼角膜,让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在5位素不相识的人身上延续。近几年来,不断有知名和不知名的人的器官捐献事迹被媒体报道。

90后女孩捐献器官是怎么回事? (三)

近日一则90后捐献器官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当生命不可挽救时,“自愿、无偿”捐献能用的器官,让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主动选择。90后的詹晓敏愿将自己认为最漂亮的眼睛捐献出去希望能给更多人带来光明,詹晓敏说,如果哪天我不幸发生了意外,希望身体里那些健康的器官能帮助更多的人。

从2015年起,我国已经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来源。目前器官供体缺口仍大,况且登记捐献与实际捐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每100个逝世的人中,只有1人才有可能符合捐献的医学条件。

90后女孩捐献器官:愿让自己再活一次

今年4月,25岁的詹晓敏在永川红十字会办理了器官捐献手续。很多朋友对她这种做法表示不理解,有朋友甚至说,“社会回报你了什么?你要这样去回报社会,你真是太伟大了。”

面对朋友们的不理解,詹晓敏认为器官捐献这件事,与伟大无关,更与年龄无关,自己只想将器官捐献出去,去帮助更多的人,这也是当初詹晓敏选择捐献器官而不是捐献遗体的原因。

詹晓敏认为,捐献遗体和捐献器官的意义是不同的,捐献遗体是将自己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给中国的医学事业做贡献,而捐献器官是把自己健康的器官用于需要的人身上。

对她来说,后者的分量更重,也更能将愿望落到实处。死后,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别人身上,相当于又重新活了一次,意义重大。

让詹晓敏感到欣慰的是,虽然很多人无法理解甚至反对自己的这种行为,但依然有人赞同、支持她,她的父亲就是其中一个。

“当时我把这件事给我父亲讲了之后,我父亲对我的做法给予了支持,这让我感到十分的欣慰。”詹晓敏说。

如今,在永川妇幼保健院当护士的詹晓敏依然关注着器官捐献方面的消息,“我只想去帮助别人,所以我就这样做了。”詹晓敏说。

“朋友们都说我的眼睛很漂亮,所以我想,如果有一天我发生了意外,我希望自己这双漂亮的眼睛能给更多人带来光明。”钟恩说。

今年5月,22岁的钟恩在永川红十字会办理了器官捐献手续,捐献了他的眼角膜。

钟恩初次了解到器官捐献方面的信息是在高中时期,那个时候,“死后把自己的器官捐献出去”的想法便在钟恩脑海里生根发芽。

“这件事情我在考虑,也了解到很多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钟恩说。

今年5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后,钟恩决定去永川红十字会办理器官捐献,将自己认为最漂亮的眼睛捐献出去。

“捐献眼角膜这件情我一直不敢告诉我的父母,害怕他们不接受。”钟恩说,但我不会动摇,会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出去,去帮助那些盲人朋友,给他们带来光明。

改变观念 把爱留下

专家对金融界保险表示,目前各地规定不同,志愿者登记时原则上需要征求直系亲属意见,得到家人的支持。实际捐献时需要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书面签字同意。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

如果只是自己愿意捐献并未征求过父母意见,后期捐献会比较复杂。

全国捐献案例增加 器官供体缺口仍大

2016年10月17-19日,在北京召开的2016中国-国际器官捐献大会暨国际器官捐献与移植高级研讨会议上得出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大陆已累计实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8866例,捐献大器官近2.5万个;其中,2016年前三季度累计捐献2950例,较去年同期增加50%,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捐献总数。”

专家建议:将器官移植纳入医保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器官移植相对高昂的手术费,也使一些病人望而止步。肾移植手术大概需要20万元,肺移植手术最高可以达到五六十万元,这对患者来说难以负担,但如果能将肾、肝、肺、心的移植纳入医保,将使许多患者获益,也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黄洁夫曾提交建议将肾移植纳入大病医保,后人社部给予了积极回应。2017年“两会”召开,黄洁夫再次建议将肝移植、肺移植、心移植逐渐纳入大病医保或大病救助范围。

器官捐献,这项在21世纪才在我国起步的事业,发展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死刑犯可以捐献器官吗 (四)

死刑犯可以捐献器官,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对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经家属同意捐献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由于中国对死囚器官捐献采取自愿原则,器官紧缺成为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一、为何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要有救护车在现场?

1.保障器官捐献及时性

如果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后,有些尸体是没有家属来收尸的,还有一些尸体是家属不愿意收尸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器官捐献的,当然前提是征得死刑犯在生前的同意,或者是他的家属同意,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他死后进行器官捐献。

所以在死刑犯死了之后,救护车起到的作用是运接尸体,把尸体在第一时间尽快运送回医院进行器官摘除,保证器官的成活性,最终达到救人的目的。

2.例行医学检查防止后患

另外,救护车在现场也起到了一个医学检查的作用。众所周知,在历史上有很多死刑犯都会出现假死的情况,往往也出现过越狱狸猫换太子的事情,为了以防万一,医护人员在现场进行医学检查,就可以保障死刑犯避免逃脱法律制裁。

3.运送尸体

我国是人性化的国家,虽然这些死刑犯触犯了法律,但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死刑犯死了后,法场的救护车会将他们的尸体运回医院的停尸间,因为在死刑犯死了之后,还要很多后续问题要解决,比如行刑时的具体议程问题或者是是否会出现冤假错案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过程都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认证之后,确认死刑犯没有问题了才行。

4.防止意外发生

有些死刑犯心理素质非常差,在被执行枪决之前,往往会被吓得屁滚尿流出现了昏迷的情况,为了保障执行枪决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在场的医护人员会及时对他们进行救治,给他们进行疏导,当他们能够坦然从容面对后,在没有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后,这样才能顺利执行枪决。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相信关于死囚器官捐献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法构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