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条件

一、刑事拘留的基本概念
刑事拘留定义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的对象通常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这些人可能因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而被视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三、刑事拘留的具体条件
正在预备或实行犯罪
当公安机关发现某人正在筹备或实行犯罪行为时,有权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以防止犯罪行为继续或扩大。
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
如果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能够明确指控某人涉及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有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在住处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
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时,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如果其有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企图,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拘留。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若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供的可能,公安机关为保护证据链的完整性,有权采取拘留措施。
身份不明或有重大团伙作案嫌疑
对于身份不明的人员,或者那些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同样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四、刑事拘留的法律程序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时,应填写相关呈请报告,并注明拘留的理由。执行拘留时,若被拘留人抗拒,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同时,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五、全文总结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均受到严格法律的制约。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被拘留人也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通过本文的解读,我们希望能够增强公众对刑事拘留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有人对自己人身攻击,要怎么解决? (一)
最佳答案(1)再完美的人也会受到流言蜚语,微笑面对吧.安慰方法:狗咬了你一口,难道你也咬狗一口 愤怒是因为别人的错误而惩罚自己 (2)一般情况,属于民事侵权,侵犯他人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34条,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但是,由于诉讼标的没有金钱给付,因此,一般没有诉讼价值。 (3)如果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况,造成被侵权人轻度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如果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甚至自杀、自残的,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能担保吗? (二)
最佳答案不可以用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作担保。担保,一是须有担保人,二是须有担保物(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四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十六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九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第九十九条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拘留和刑政拘留是不是都送看守所? (三)
最佳答案刑拘就是刑事拘留,刑拘都是送往看守所,有的地方行政拘留是在拘留所,但是有的地方没条件所以行政拘留也会关在看守所。 刑拘有拘留证,本人签字,还有家属通知书送达,并不是给朋友看的,而是给家属的 如果拘留证注明是7天,那么就是7天,到期后会延长期限,逮捕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如果调查后没有犯罪嫌疑就会被释放
案子到法院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四)
最佳答案如果符合规定的话,可以。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后者有保证人。 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希望对你有用。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构网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