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一)

贡献者回答盗窃罪是社会中常发的一种犯罪行为,这是一项危害社会安稳秩序的恶劣行为。同时,由于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有些一般都比较贫穷才会去盗窃,可能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辩护。那么如何写盗窃罪辩护词
一、如何写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第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第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X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XXXXX年XX月XX日
二、盗窃罪的含义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如何写盗窃罪辩护词相关内容。综上,盗窃罪的辩护一般首先考虑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案件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那么,第二步再考虑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不过由于辩护词要根据案情进行书写,因此,不同的案件辩护词可能大不一样。
盗窃罪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二)
贡献者回答1. 尊敬的审判员:
我名为XXX,是本案被告XXX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全面而客观的了解。根据我对盗窃罪的法律理解,以及本案的证据,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2. 关于本案的事实: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的证据,被告X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鉴于被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我对其被指控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3. 被告XXX具有法定或酌定的轻或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得到公诉机关的确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减轻处罚。我坚决认为,本案被告应受到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还具有酌定的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体现在:
4. 被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其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显示出其对罪行严重性的深刻认识,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今庭审情况看,被告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自愿认罪被告人酌情予以轻处罚的规定,我坚决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5. 被告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客观原因明显,尤其是被盗财物直接用于其工作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件所受的处罚有所区别。
6. 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构成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确实悔改,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被告应受到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以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盗窃罪不成立的辩护词范文 (三)
贡献者回答一、盗窃无罪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就必然要求:
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首先,被告人甘某某不管是在公安的询问中、检察机关的提审中还是刚才的庭审中都从未承认过自己盗窃,而对自己在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出现的原因有合理解释:去打篮球的。这一点,从金某某、陈某某的笔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其次,被告人甘某某也未承认自己曾经在丁某某店内出卖过手机。其次,从被害人洪某某、金某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案发当日,他们均未报案,尤其是金某某,表明是听老师说小偷被抓住了,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说报案时间滞后不能说明问题,那么我们就来说说被盗的手机。洪某某被盗一只手机,而我们知道,手机的串号也就是十五位IMEI码应该是清楚的,明确的,唯一的。我们来看,本案中出现手机的串号的地方,除了丁某某笔录及收购手机登记资料中记录未作修改之外,其他地方如洪某某、王某某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处几乎都有涂改。这难免令人不解,被盗手机到底是一只串号复杂到什么样的手机?丁某某收购来的那只手机是否就是丢的那只?而报案笔录中,未提供手机串号、发票,至今也未找到被盗手机。因此,手机被盗一事都很难认定证据充分,更何况还要推断此事系被告人所为,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二名被害人怀疑被告人甘某某盗窃手机的直接理由是:甘某某不是他们的同学。或许,就因为甘某某不是他们的同学,才无法融入他们的球赛,但不是同学而在篮球架下看打球,就能直接推理出甘某某就是小偷吗?
再次,证人顾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明确表示,自己同学的手机被人偷走了,但只是怀疑当时在现场的被告人甘某某偷的,没有亲眼看见甘某某偷。
因此,二人的证言仅能证明洪某某、金某某分别有手机被盗,而被盗时间段内,甘某某在现场出现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证人笔录直接指控到自己看到被告人甘某某二次行窃:xxxx年11月26日那天,他自己也去了学院校区篮球场上物色目标准备偷窃,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某偷了一只手机,这个事实并未查证属实;11月27日自己又去了学院校区篮球场,又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某偷了一只手机,什么牌子的不清楚。尽管笔录中未问到付某在11月27日到篮球场去干什么的,但结合付某所涉案件及其自己承认前一天也是去该地点欲偷手机的,不难看出,在该处伺机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并非仅是甘某某一人,至少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还有,付某某于xxxx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在12月3日对本案办案人员表示要检举揭发甘某某盗窃犯罪。对付某某来说,自己的指控,一方面可以将自己可能涉嫌的盗窃犯罪转移到他人身上,从而减小自己的作案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有检举揭发的良好表现,给办案人员留下了积极、配合较好的印象。
因此,无论哪方面讲,付某某的证言对他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以,辩护人表示怀疑付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应当排除,还请审判庭审查。最后,是丁某某和王某某的证人证言及收购手机登记资料。丁某某、王某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某指证甘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左右下午,到店里来卖了一只手机,那么,我们结合他们的笔录来看一下王某某提供的被告人甘某某卖手机情况的记录单,至少存在二个疑点:
疑点一,此记录单自成一体,无法反映出当天其他手机的买卖信息,丁某某也承认,此记录单是留了个心眼补写的,那么此份记录单倒底是丁某某写的,还是王某某写的?按照丁某某第二次笔录所讲,此份记录单应该是丁某某写的,那么王某某的证言中重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证言真实性显然不足。
疑点二,记录单上登记的光头辉的身份信息,地址是:xx省xx市xx小区x栋x号。根据被告人甘某某陈述,他与丁某某是朋友关系,认识了很多年,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拿出身份证让丁某某或丁某某店中的其他人登记过,最重要的是,甘某某的身份证上的记载地址应该是:xx省xx市铜xx区xxx农场。王某某笔录中讲的地址又变成了:xx省xx市铜xx区xx小区。
至此,关于甘某某的户籍地址,已经出现三个地址,记录单的地址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所载地址一致,可见记录单上的具体信息来源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因此,辩护人十分怀疑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怀疑是因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而有人指导丁某某事后故意炮制出来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根据控方所提交的证据,目前仅能推断出洪某某于xxxx年11月27日在xxx学院xx校区篮球场被盗手机一只;金某于xx年11月29日在同样地点可能被盗手机一只;甘某某均出现在现场。据此指控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罪刑由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原则及其他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公正调查、质证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甘某某无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盗窃罪的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法构网希望盗窃罪辩护词;盗窃罪不成立的辩护词范文,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