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

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

### 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现状及防控策略

一、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概况

再犯罪率数据

近年来,河北省在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控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体现了该省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方面工作的扎实有效。

防控措施

河北省通过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等多种措施,有效降低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注重教育帮扶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创新

监督管理

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注重监督管理的力度和精准度。通过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等情况的实时查询,确保了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

教育帮扶

在教育帮扶方面,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细化增加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内容,促使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此外,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推进与成效

政策支持

河北省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明确部门权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等方式,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组织参与

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方面,河北省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阳光中途之家”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这些社会组织不仅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了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帮助,还通过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河北省在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控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得益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扎实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力推进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未来,河北省将继续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为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为什么有的罪犯出狱不久就又重新犯罪? (一)

优质回答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1:愧疚感与家属关系

服刑人员在狱中度过长时间,常常对自己的家人感到愧疚。例如,周某,他在监狱中度过了近二十年的时光。在即将刑满释放的前一周,他内心充满了激动与喜悦,但同时也对即将面对的外界生活感到焦虑和迷茫。由于多年未能陪伴家人,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他感到非常愧疚。他希望能够出狱后更好地补偿家人,尤其是他的妻子,她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不离不弃,孝顺父母。这种愧疚感是许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共同情感。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2:对未来感到迷茫

刑期不同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前的心态也不同。对于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出狱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然而,对于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来说,重新适应社会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他们发现,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曾经的诺基亚手机已被智能手机所取代。这些变化使得他们感到迷茫和焦虑,担心自己无法适应外面社会的快速发展,甚至对自己是否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都没有把握。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3:自卑与自尊的冲突

由于曾经服刑,许多服刑人员感到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担心别人的指指点点,内心充满自卑。然而,他们中大部分人仍然保有自尊心。因此,在考虑出狱后的生活时,许多服刑人员会经历自卑与自尊的内心冲突。特别是那些入监前有知识背景或一定社会地位的人,这种自卑与自尊的冲突在他们身上更为明显。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4:入监初期心理问题

入监初期,服刑人员常常面临环境适应问题,产生恐惧和焦虑。他们可能对监狱民警、同犯以及监狱环境感到恐惧。此外,对于那些仍有余罪或私藏违禁品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整日心神不宁,忐忑不安。焦虑情绪表现为情绪烦躁、白天疲惫、夜晚噩梦连连,内心不安,事事担心。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5:心理问题的严重性

经历过监狱生活的人,在释放后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短刑期的犯人表面上看变化不大,但内心可能已有许多变化。而对于刑期较长的犯人来说,出狱后重新适应社会更加困难。一些人可能因长期关押而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又因年龄较大而难以被社会接纳。特别是那些因严重犯罪(如抢劫、盗窃、强奸)被判刑的人,他们的心理问题通常更为严重。经济类犯罪的人员相对而言心理问题较轻。因此,我国有必要设立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疏导中心这些人员心理调整,降低重新犯罪率。

在监狱内的心态往往决定了释放后的状态。如果将坐牢视为一场赎罪和修行,那么灾难中的生命将直面生命的本质和主题,引发对人生价值、意义及周围世界的深刻思考,从而带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颠覆性改变。因此,监狱不仅是人生的地狱,也是重生的场所,是一次人生的修行。这场修行本质上是关于哲理的深刻思考,最终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价值观的胜利。

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

优质回答讨论本题,至少需要了解以下基础信息:

1、所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观点认为是“前科消灭制度”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消除对释放人员的社会压力释放人员更好、更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推出的“淡化前科”政策,2004年长安区正式推出《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2006年、2007年、2008年,上海、山东青岛、四川彭州分别各自独立探索建立了附条件的未成年前科不计入档案(或档案单独封存)制度,可以说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雏形,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正式推向全国。

2、长期以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局限于未成年犯罪,与之相对,其他释放人员因其前科往往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针对湖南省2018年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情况的一则调查显示,除去自主创业者,的释放人员在就业时曾因前科身份遭遇不便,其中的释放人员会选择消极对待,会选择默默忍受,接受现状或是更换工作。巨大的社会压力以及过于频繁的工作变更使得释放人员生活极不稳定,这往往成为其再犯的诱因之一。

3、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数中轻罪占比逐渐升高,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速明显:

2018年轻微犯罪在全部犯罪总数中占比已经达到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三类犯罪的占比逐年降低,已从1997年的下降到2019年的。统计数据上看,女性释放人员的再犯率显著低于男性。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本省假释适用情况的调研中发现,两性初犯性别比约为1(女性)比10(男性);再犯性别比约为1比32,犯罪率约为男性十分之一,再犯率约为男性三分之一。

当然,差异能否归因于性别,部分观点尚有争议。

总结一下:

有限覆盖的前科消灭使得国内社会对犯罪人员极其苛刻,一旦行差踏错就万劫不复。如果这种压力仅仅针对严重犯罪,在社会管理层面尚可接受,但近年来,随着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占比逐渐升高,这种严苛高压的管理模式逐渐被反思和质疑。

时至今日,我们是否仍旧应当不加区分的坚持犯罪报告制度,将(除未成年人外)所有类型犯罪、所有类型释放人员群体,一概排除在社会正常秩序之外?

——这是漳州中院试图回应的问题。

在轻罪、微罪占比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漳州率先尝试从统计意义上犯罪率和再犯率明显更低的女性着手,以轻罪为限,探索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缓解释放人员社会再融入的尖锐矛盾。

从这个角度讲,《办法(试行)》是一种尝试,一种探索,我们不应以一个推向全国成熟法规的标准去要求它。我希望大家能够漳州中院多一些宽容和鼓励,任何制度的建立,一开始总是从不成熟的尝试开启的。

当然,地方性的司法探索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全国性法规制度的改革,“女性封存”的最终目标一定是为了“(附筛选)全面封存”,随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施,有无比之先天性别更好的评价指标;就封存犯罪记录制度的适用对象上,能否开发出一套比性别的别一刀切更好的甄别模式,以达到犯罪惩治和社会效用的两全,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保持关切。

参考:

^ 中国法院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发展

^ 我的原意其实想用“社会歧视”,但是考虑到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是刑罚的一部分,这里尽量采取中性措辞。

^ 胡桑:《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 刘传稿:《犯罪化语境下的轻罪治理》

^ 《关于依法适用假释适用的调研报告》

^ 参见

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2008年6月16日,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落实。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的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指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拟提请假释的或准备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其在监狱改造的实际效果和社会适应性等情况,对其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否重新犯罪进行预测评价的活动。近几年,由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除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暴自弃和逃避现实等主观原因,还包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部门衔接不紧密、帮教环节薄弱、安置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也就是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既有刑释人员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服刑人员经过监狱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说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得以实现,监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贡献。如果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就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如果回归社会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监狱就可以及时提醒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从而起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监狱总结监管改造工作经验教训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好坏,体现了监狱监管改造水平的高低。影响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干警素质、监狱规章制度、监狱生产以及后勤保障等都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协调,就会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相互抵触,改造质量就会受到制约和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罪犯个人因素,也有监狱方面的改造因素。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有利于监狱正确全面地分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时发现服刑人员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便于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改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大力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努力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河北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构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