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邳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此案件的原委是什么? (一)

徐州邳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此案件的原委是什么?

近日在徐州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犯张某某因为与邻居产生矛盾,持刀砍伤四人,其中包括两名中老年女性和两名孩子,致使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个孩子已经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邳州公安局随即发布了协查通告,全力缉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16日发现了张某某的尸体,判断他是畏罪自杀。

此事据称是因为邻居之间起了矛盾,嫌疑人张某某持刀杀人,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杀害妇女和儿童后,又仓皇逃走,应该是属于冲动作案,在警方发布协查通告后自杀身亡,应该是承受不了杀人之后的压力,又悔之晚矣,只能畏罪自杀。

有些网友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长期受到欺压,老实人一直受气,终于有一天忍不住了彻底爆发,才动手杀人。虽然说确实犯罪不可被法律宽恕,但是也是有原因的,被欺负的难以忍受之后才情急之下杀人。而且他之后畏罪自杀,应该也是意识到了自己的冲动闯下了弥天大祸,心理的愧疚和痛苦难以承受,可惜于事无补。

另外有些网友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看着是忠厚老实的面相,越是这样的人内心越阴暗。因为邻居之间的矛盾就持刀杀人,本身就有反社会人格,只不过碰巧爆发了。并且嫌疑人张某某杀害的是五十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和两个没有任何防范能力的孩子,是一种欺软怕硬的表现。如果面对的是身材魁梧的大汉,这个犯罪嫌疑人就不敢动手了。

现在事件还在调查当中,此案情情节恶劣,影响负面,犯罪的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也应该调查清楚真正的原因,给死者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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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江苏邳州:5份伤情鉴定难换一纸刑事立案通知书(转载)

鲲鹏社4月21日电(记者 孙文红)原本是一件小的不能再小的纠纷,却导致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因想少交一元钱工商管理费,邳州市民周坤生的妻子与当地工商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而后周坤生在索要被扣的计量称时又与工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住院。令周坤生郁闷不已的是,明明自己被人打成腰椎骨折住院75天,此后又先后在各级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了5份伤情鉴定,其中四份已经鉴定自己所受伤害为轻伤,为什么6年下来就换不来当地公安机关的一纸立案通知书呢?

6年诉讼起于一元钱管理费

周坤生告诉记者,他是邳州市某单位工作人员,2004年8月25日,其妻在市场上出售自家鱼塘产的鲜鱼时,邳州市白埠工商所工作人员向其征收2元管理费,因周妻只愿意交纳1元钱,白埠工商所工作人员遂扣留了她的计量称。周坤生找到该工商所讨要计量称时,与该所所长冯遵球发生肢体冲突,据周称,自己被冯打伤了腰椎,在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75天。

2004年9月14日,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坤生L5(腰椎第5关节)椎弓峡部骨折,构成轻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暴力致人轻伤的,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坤生据此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对造成其轻伤的白埠工商所所长冯遵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冯遵球不服,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重新委托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对周坤生的伤情进行二次鉴定。同年12月22日,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周坤生L5双侧椎弓峡部崩裂与本次外伤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属于轻微伤。而周坤生认为,邳州市人民医院病历及当时所拍摄的X光片显示,他的腰椎受伤完全是由于外伤所致,且出院后拍的X光片显示其骨折部位有明显的自行愈合的现象,已经证明该骨折并非先天性或后天疲劳性骨折了,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所做的鉴定实属有悖常理。

5份鉴定难换一纸立案通知

周坤生告诉记者,将他打伤的冯遵球系当地工商所所长,其妻则是官湖镇的副镇长,在这种情况下,官湖派出所是否有徇私行为很令人生疑。尤其是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所作出的这样一个缺乏说服力的轻微伤鉴定让周坤生难以接受。由于担心派出所出于各种原因而倾向甚至包庇当事人,周坤生先后于2005年1月9日、3月25日、06年5月12日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江苏金盾司法鉴定所、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三家单位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且认定为10级伤残。

令周坤生郁闷的是,由于他的伤情鉴定一直没有结果,而公安机关6年来也一直未予立案,为他的维权之路增加了很多障碍。期间,周坤生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是否轻伤做出具处理意见,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更令周坤生郁闷的是,由于冯遵球也受伤住院,周坤生被冯起诉后被判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余元,周主张其轻伤损失没有认定,且冯将其打伤后没有进行任何赔付而拒绝赔偿,2005年3月,周坤生被强制执行。

在周坤生所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中记者见到,三家受委托的单位均为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为周坤生出具鉴定的两位专家系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的主任法医师,其鉴定结论有很高的权威性。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完毕,对于人身伤害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然而,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对于这起简单的人身伤害案件,邳州市公安局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二次鉴定仍有异议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指定省级或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在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和定性的情况下,周坤生自行委托具有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属无奈之举。为此,周坤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甚至上访,但均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今天,邳州市公安局如此超限办案,给当事人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均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重视法制与民生,尽早解决这一积案,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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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邳州刑事案件出租司机何立桃被害事件破案没有 (三)

95年邳州刑事案件出租司机何立桃被害事件破案。根据相关资料信息,在2022年11月4日此案件抓住凶手,1998年8月31日,邢江警方接报在宁扬公路蒋王段发生一起命案,个体出租车驾驶员女子严某不幸丧生,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介入,开展现场勘查和嫌犯追踪。22年来,专案组还是紧盯案件不放,定期组织命案积案侦破工作,直到2020年7月,案件取得重大突破。近期指纹比对技术升级,最终利用新方法比中现场指纹为汪某所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犯罪分子终将插翅难逃。这也再次印证了,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徐州邳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此案件的原委是什么?,法构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