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8条立案标准

刑法338条立案标准解析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各类犯罪行为都有着详尽的规定和严厉的制裁措施。其中,第338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明确了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338条的立案标准,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一、刑法338条基本内容
刑法338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有害物质对自然和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立案标准的构成要素
刑法338条立案标准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的实施:行为人必须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这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
2. 有害物质的界定:所排放、倾倒或处置的物质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范畴,如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这些物质的危害性极大,一旦泄露或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3. 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立案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这包括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具体而言,如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三十万元,或者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等遭受永久性破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均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三、立案标准的细化规定
为了更具体地指导司法实践,相关法律法规对刑法338条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还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质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四、立案标准的实际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338条的立案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一旦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司法机关将依法启动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进行追究。
五、立案标准的意义与影响
刑法338条立案标准的设立,对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司法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它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六、全文总结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刑法338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这一标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理解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同时,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我们也应该勇于举报、敢于维权,让法律成为保护我们共同家园的坚强后盾。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 1、现行刑法对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 2、恋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338条立案标准的相关问答
现行刑法对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一)
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或者烟火药一千克、雷管二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恋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二)
答恋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 恋爱诈骗通常为经济诈骗,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予行为。若犯罪数额已达到了诈骗罪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则该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法338条立案标准,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