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 2、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 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多长?
- 4、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区别吗
- 5、什么叫连带责任担保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一)

答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如下:
1、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债权人未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得到满足时,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一方追偿,被追偿方无权拒绝;
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仅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需承担责任
3、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全部债务;
而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仅能追偿其履行的部分。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
1、担保范围广:连带责任担保通常涵盖主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
2、担保人责任重:担保人需与主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3、诉讼程序简化: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无需先对主债务人进行追索;
4、担保效力强:连带责任担保对债权人来说风险较低,因为即使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5、解除条件严格: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责任通常需要债权人同意或者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在于先诉抗辩权、追偿权和责任的补充性。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可以向任一方追偿全部债务;而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责任具有补充性,仅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需承担责任,并只能追偿其履行的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二)
答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一、担保人的设立是怎么规定的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那么连带责任人他的债权人权利是大于一般担保人的债权人权利的,只是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人他压力就会大于连带责任中的担保人,不过也正是因为他的责任更大。因此他就想有一项法律赋予给他的抗辩权,也就是一种拒绝的权利。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多长? (三)
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之日起6个月。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担保责任期限的确定
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如果也没有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固定的某一日期,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日期。
二、债权人的权利
由于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一旦债权人提出还款要求,即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三、担保人的义务
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偿还借款,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四、特殊情况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被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仍然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并适用上述6个月的担保责任期限。
另外,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这被视为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综上所述,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之日起6个月。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区别吗 (四)
答有区别。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责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是两者的
一、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是明确的,并且与主债务人的责任是相互关联的。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则是指担保人的责任没有上限,即担保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而且当所有资产都被用于清偿债务后,如果债务仍未全部清偿,担保人还需要以个人所有财产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是无限扩大的,风险相对较高。
两者的主要区别:
1. 责任范围不同。连带责任担保的责任是明确的、有限的;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责任则是无限的,没有上限。
2. 风险程度不同。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没有上限,因此其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
3. 适用的场景不同。连带责任担保通常应用于一些常规的贷款或合同场景;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则更多地出现在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特殊合同中。
总结来说,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责任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考虑,并充分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责任和风险。
什么叫连带责任担保 (五)
答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要求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拒绝承担责任,一旦债务出现违约情况,担保人需要承担与债务人同样的还款责任。这种担保形式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约束力,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连带责任担保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和重要性。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定义明确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的责任不是次要的或补充性的,而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索债务。这种担保形式常用于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场合。通过这种担保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二、责任紧密
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形成了一个风险共同体。在这种关系中,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影响到另一方。因此,连带责任担保对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种紧密的关联关系也要求担保人在选择担保时必须谨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法律效应显著
连带责任担保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这种担保形式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交易风险。同时,也要求担保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确保担保的效力得以充分实现。对于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选择担保人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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