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利贷案件

在北京这座繁华的都市背后,高利贷案件如同阴影般存在,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更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近年来,北京法院系统加大对高利贷案件的审理力度,揭示了这一行业背后的种种乱象与悲剧。
高利贷的诱惑与陷阱
标签:高利贷诱惑
高利贷,以其高额的利息诱惑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在许多案例中,借款者因生意周转不灵、家庭突发变故或赌博欠债等原因,不惜铤而走险,向高利贷者寻求资金。然而,高利贷往往伴随着极高的风险和不可预知的后果。在北京丰台法院通报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女性被告人封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最终走上了诈骗之路。她利用伪造的房产证,诱骗亲友将房产抵押借款,以偿还高利贷债务,结果不仅未能摆脱困境,反而因诈骗罪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这一案件警示我们,高利贷的诱惑背后,隐藏着法律的严惩和家庭的破碎。
银行高管的堕落之路
标签:银行高管、违法放贷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的高管冯伟,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领导违规发放高利贷7亿多元,最终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受审。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更暴露了高利贷行业与金融系统之间的勾结。冯伟与霍海音(原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已被执行死刑)共谋,私设账户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他们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绕开银行监管,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巨额损失。冯伟的逃亡生涯更是长达13年,期间他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最终在哈尔滨旅游时被警方抓获。这一案件警示我们,高利贷与金融腐败的勾结,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高利贷案件的法律审判与警示
标签:法律审判、警示作用
北京法院系统对高利贷案件的审理,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丰台法院在审理涉高利贷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涉案被告人多为女性,且刑期多为十年。这些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借款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足而陷入高利贷的泥潭。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依法认定犯罪行为,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些审判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为广大借款人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面临资金困难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切勿轻信高利贷的诱惑。
高利贷案件的社会影响与治理
标签:社会影响、治理措施
高利贷案件的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灾难,也对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高利贷行业的无序发展,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风险。为了有效治理高利贷问题,北京等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建设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高利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总之,北京高利贷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高利贷行业的危害不容忽视。通过加强法律审判、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遏制高利贷行业的无序发展,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以牟利为目的和以营利为目的有何不同 (一)
最佳答案营利是指以金钱、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谋取利润。营利为中性词,牟利为贬义词,但是在刑法中,都表现为通过犯罪行为去追求利润,二者的意义几近相同。
我国刑法217条侵犯著作权罪、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303条赌博罪, 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刑法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175条高利转贷罪、187条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条文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
关于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 (二)
最佳答案1.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应立案追诉。法定刑量刑幅度“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为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沙最好的刑事律师推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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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成功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一、无罪案例(19起)
1、黄某涉嫌虚假诉讼,被控侵吞公司财产8000万元,经周律师辩护,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不仅确保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为黄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
2、林某被举报职务侵占公司1000多万元,经周律师辩护,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林某的刑事立案。
3、某公司仓库大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周律师收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古某涉嫌虚假诉讼,被审查起诉,经周律师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5、陈某醉驾酒精测试1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经周律师辩护,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周律师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
7、熊某涉嫌诈骗他人16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周律师辩护,检察院依法对熊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8、李某涉嫌诬告陷害被立案侦查,审查批捕阶段,周律师成功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提出的法律意见被采信,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张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周律师成功为张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提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观点,被采信。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0、谢某涉嫌参与医疗诈骗7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周律师成功为谢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其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信。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贺某涉嫌诈骗他人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周律师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梁某涉嫌组织卖淫,经周律师辩护,检察机关采信了其辩护观点,依法对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3、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周律师促成其公司对宋某的谅解,提出的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信,依法获得不起诉。
14、邓某串通投标,周律师提出邓某应当为从犯而非主犯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15、于某涉嫌挪用资金9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律师促成股东谈判,取得谅解,为于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并提出法律意见被采信,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6、谭某与他人互殴致对方轻伤,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周律师建议,谭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并投案自首,成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辩护,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17、企业家涉嫌敲诈勒索400余万元。经周律师了解案情,认为杨某既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也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杨某不予立案。
18、吴某因涉嫌诈骗他人,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周律师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被,公安机关认为吴某不构成诈骗罪,终止对其侦查。
19、黎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90万元,被立案侦查,经周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黎某不构成犯罪,向检察院提请对黎某不予起诉,被,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缓刑案例(6起)
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万元(票面金额),经周律师辩护,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禹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经周律师辩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3、张某涉嫌诈骗他人21万元用于消费,经周律师辩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4、袁某高利转贷,非法获利200万元,经周律师辩护,法院采信了其辩护观点,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5、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余万元,经周律师辩护,法院对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庄某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经周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决定对庄某不予批捕,后法院宣告缓刑。
三、从轻案例(10起)
1、杨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建议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经周律师辩护,改变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2、盘某涉嫌组织卖淫,被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经周律师辩护,法院采信了其辩护意见,对盘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3、房某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周律师建议其投案自首,并力争受害人谅解。经辩护,房某被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4、林某敲诈勒索600多万元以及其他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则单敲诈勒索罪即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经周律师辩护,检察机关采信了其辩护意见,将林某的该行为定性为强迫交易,量刑建议也做了相应调整。
5、张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业,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提出抗诉。经周律师辩护,二审法院采信了其辩护观点,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6、孙某涉嫌受贿,庭审中周律师提出了孙某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法院采信。
7、周某涉嫌行贿,庭审中周律师提出周某是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周某得以从轻判处。
8、龙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二审期间周律师促成被害人对龙某表示谅解,龙某刑期由12年改判为9年。
9、曹某参与“套路贷”诈骗,庭审中,周律师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后曹某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抢劫被立案侦查。庭审时,周律师认为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抢劫案中系从犯的观点,得到法院采信,张某依法得以从轻判处。
四、刑事控告案例(9起)
1、某公司被挪用资金,周律师代理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6亿元。
2、某公司副总经理挪用资金,周律师代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3、唐某等人涉黑恶,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虚假诉讼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4000多万元非法债务。周律师代理被害人报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了以唐某为首的 “恶势力团伙”,被害人欠唐某的非法债务得以免除。
4、杨某涉嫌职务侵占,侵吞公司销售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周律师代理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了杨某刑事责任,挽回了100多万元损失。
5、某公司前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且无管辖权,决定不予立案。后公司委托周律师代理报案,经审核全部报案材料后,周律师认为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该公安机关依法有管辖权,遂重新收集证据、整理资料、撰写报案材料后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立案侦查。
6、卢某涉嫌虚假诉讼,经周律师代理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谢某涉嫌虚假诉讼,经周律师代理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某货运公司诈骗某上市公司运费100多万元。经周律师代理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回了该100多万元损失。
9、诸某举报被敲诈勒索200万元,并被侵占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诸某报案后因江某等人手段隐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关键证据。经周律师代理报案后,最终江某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刑法都有哪些罪名,请按罪行大小帮我列一下 (四)
最佳答案刑法罪名分为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 (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
失火罪(115·2)
决水罪(114·1)
过失决水罪(115·2)
爆炸罪(115·1)
过失爆炸罪(115·2)
投放危险物质罪(115.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1)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120)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生产、销售劣药罪(14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15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走私固体废物罪(15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6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162·之一)
妨害清算罪(162·之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82)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86·1)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2)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
聚众斗殴罪(292·1)
寻衅滋事罪(293)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4)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罪(299)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
聚众淫乱罪(30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
盗窃、侮辱尸体罪(302)
赌博罪(30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1)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
组织越狱罪(317·1)
暴动越狱罪(317·2)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出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
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1)
强迫卖血罪(333·1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
医疗事故罪(335)
非法行医罪(33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2)
非法狩宿罪(34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非法采矿罪(343·1)
破坏性采矿罪(34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制品罪(344)
盗伐林木罪(345·1)
滥伐林木罪(345·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非法持有毒品罪(34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
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
强迫他人吸毒(353·2)
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358·1)
强迫卖淫罪(358·2)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
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
传播性病罪(360·1)
嫖宿幼女罪(360·2)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
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
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
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
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5·2)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271、183、287、394)
挪用公款罪(384)
受贿罪(385)
单位受贿罪(387)
行贿罪(389)
对单位行贿罪(391)
介绍贿赂罪(392)
单位行贿罪(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
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
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
玩忽职守罪(397.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徇私枉法罪(399·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2·3)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
放纵走私罪(411)
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
商检失职罪(412·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
隐瞒、谎报军情罪(422)
拒传、假传军令罪(422)
投降罪(423)
战时临阵脱逃罪(42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
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
军人叛逃罪(43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战时造谣惑众罪(433)
战时自伤罪(434)
逃离部队罪(435)
武器装备肇事罪(43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
遗弃武器装备罪(440)
遗失武器罪(44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
虐待部属罪(443)
遗弃伤病军人罪(44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
私放俘虏罪(447)
虐待俘虏罪(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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