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深切关怀。该法条明确指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根据这一原则,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此外,还需特别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未来发展。这一规定,无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 1、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新规定
- 3、新国土法63条的司法解释
- 4、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 5、新土地管理法开荒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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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根本性变革:
一是明确区分原地类,即区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地类,分别进行补偿;
二是对于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取消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全面改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增列社保费用;
三是新法中的“区片综合地价”与之前的区片综合地价完全不同,只是农用地征收的区片综合地价,且不再包含社保费用,只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四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办法,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是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单列出来,新法要求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
六是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
应当说,新法对于征收农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新法明确由省级政府制定。省级政府可以按照新法第48条规定的原则,区分用途,分别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惜的是,日前看到一些省份在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时,并未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对此的变革和原则规定,仍然沿用过去的一些规定,对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补偿标准,并未区分土地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益价格水平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宣布采用农用地补偿标准。比如, 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文件中是这么说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链接阅读:甘肃省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江苏等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
实际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和地价差别很大,特别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价远高于农用地,甚至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简单混用,征收、占用高收益的建设用地却按低收益的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知道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务上如何行得通?如果可行,新法又何必强调是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呢?特别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都会远远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更谈不上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收补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新规定 (二)
答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 违反法律规定 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 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新国土法63条的司法解释 (三)
答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意味着集体土地可以入市,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相关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具体而言,这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操作,须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须注意,具体操作时若有其他约定需遵循。
综上所述,新土地管理法的此规定开放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更灵活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规定了操作的法律程序,确保了使用权的合法转移与使用。此类使用权的变更也需遵循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会议的同意以及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操作的合规性。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四)
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实施,共八章86条,本次修正案共修改19条、增加6条、合并7条、删除2条。
(一)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土地督察进入依法督察新阶段
第一条到第五条未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溯源于国办发〔2006〕50号文《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4年我国正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结束不动产登记由不同部门各自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随即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
(三)对“承包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了承包期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明确四荒地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明确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也应解决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及届满后延期的问题。故规定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四)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
(五)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进行了拓展
明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打破了原来只对国有建设用地拟定年度计划。
(六)对耕地占补平衡指出了“数量和质量”的法律要求
在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基本要求上,新增耕地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耕地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七)明确了对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的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八)对耕地休耕和耕作技术保护制度用法律加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九)将原《土地管理法》43条删除
原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删除该条规定,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障碍。
(十)为了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改革需要,进一步下放了用地审批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
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但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新土地管理法开荒地政策 (五)
答新土地管理法开荒地政策规定开荒者有权对被开荒的土地进行耕种,但不可用于建房。村民在经过村里所有村民同意方可予以确权个人开荒地,但农村的开荒地是没有补贴的。新土地管理法开荒地政策规定开荒者有权对被开荒的土地进行耕种,但不可用于建房。村民在经过村里所有村民同意方可予以确权个人开荒地,但农村的开荒地是没有补贴的。
一、新土地管理法开荒地政策开荒地国家新政策年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在此提醒您,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村民开荒地怎么申请确权1.经过村里所有村民的同意,个人开荒地可以予以确权。
2.农村的开荒地是没有补贴的,因为它是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个人,跟普通的土地性质是不一样的,而且开荒地是不交农业税的,
三、国家地方开荒补贴多少钱一亩1.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7倍,安置补偿14倍);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5倍,安置补偿6倍)。
2.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7倍,安置补偿14倍);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5倍,安置补偿6倍)。
3.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7倍,安置补偿15倍);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6倍,安置补偿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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