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加名字没用了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加名字没用了是真的,据新婚姻法所述,房产证就算加了你的名字也不属于你,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一方全款买房,却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据新婚姻法所述,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一方能够证明房子是另一方“赠予”的,那么就算那一方拿全款买房,在婚后也是无权进行分割的。(2)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贷款买房与全款买房是不同的,贷款买房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还贷比例的问题,假如是婚前贷款的,一般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那房子就是谁的,但如果是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话,那么登记名字的人就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其中,这个补偿款就包括已还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3)在婚前,全款购买房子后,只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不管双方,是哪方先买的房子,只要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在只写了自己名字的情况下,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就可以按“婚前财产”计算!就算是在婚后加入另一半的名字,婚后的她(他)也是无法分到房子的,新婚姻法在实施以后,能够有效打击那些“骗婚”的行为。(4)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相信大家都会有所了解,夫妻在婚后买房,不管是写了谁的名字,都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但如果其中一方可以证明,购房的资金是属于婚前财产,并且在登记中只写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婚后购买的房子也会被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就没有了分割房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加女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是属于共同财产,只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去办理就可以,实际上就是追加一个共有人,发给女方一个共有权证,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是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若是有贷款需要先偿清贷款,然后再进行分割,不过有一点需要看男方是否愿意,因为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为共有人,房屋部分也会是共同所有,而且离婚之后产权人也不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为共有人,最后分割的时候就不一定全部归男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姓名后算共同财产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问题:新婚姻法下,男方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李律师表示,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对女方的赠与;侯律师则认为,在无份额约定的情况下,房产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婚前婚后加名均属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从结婚到一方死亡或离婚这段时间内,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分享几个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 若房产证上仅登记一方名字,但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产出售,另一方是否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尽管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未获另一方同意即出售,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方通常无义务亦无能力核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第三方善意且不知另一方反对出售,买卖合同即有效。
2. 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即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另一方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除非涉及日常生活需求,否则需协商一致。若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合同有效。证明自己为善意购买人时,需提供证据表明另一方知情并同意卖房。
3. 在签订定金或买卖合同时仅为一方签名,事后一方反悔,称其不是唯一产权人或根本无产权,另一方应如何应对?首先需确认该方是否为产权人,随后按以下情况处理:若该方是产权人但另一方同意出售,可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同意卖房来主张合同有效;若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同意,该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购买共有房产时,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者签名,并核实其身份。若其中共有者由他人代签,需重点审查代签人是否有代理权,必要时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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