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优质回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实施时间与目的: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障16至18岁未成年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权益。

劳动范围限制:

高风险劳动禁止:雇主不得让未成年工从事高风险的劳动,如第一级及接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具体高风险工作: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放射性物质接触、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等。

健康限制:

特定疾病或生理缺陷限制:对于患有心脏疾病、呼吸系统问题、消化系统疾病等特定疾病或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限制其从事高处、低温、高温、高强度体力劳动等工作。疾病系统列举: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内分泌、精神神经系统和肌肉骨骼系统的疾病,以及严重贫血等特殊情况下的未成年工,也被限制在特定工作的参与。

保护措施目的:确保未成年工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防止过早的劳动负担对他们的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劳动条件特殊权益:

未成年工在劳动条件上享有特殊权益,需要得到特殊对待,以避免因年龄因素可能带来的健康与安全风险。

工作类型严格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所有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过度劳动对身心造成的伤害。

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需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通过定期的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未成年工可能面临的健康问题,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工的特别关怀和保护,旨在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健康成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对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三)

优质回答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避免他们因从事过于繁重或有害的工作而受到伤害。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一措施能够及时发现未成年工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得到关注和改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具体条款 (四)

优质回答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他们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规定详细列出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旨在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第一,涉及《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的接尘作业;第二,涉及《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的有毒作业;第三,涉及《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的高处作业;第四,涉及《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的冷水作业;第五,涉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的高温作业;第六,涉及《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的低温作业;第七,涉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八,包括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第九,涉及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第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第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第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第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第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第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第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同样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劳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患有疾病或具有生理缺陷时,具体包括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肌肉、骨骼运动系统及其它疾病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同时,规定还要求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招收使用未成年工时,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未成年工提供全面的保护,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扩展资料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五)

优质回答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就业年龄的限制: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工作。特殊行业审批手续: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如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体格检查与健康检查: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前应进行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禁止安排有害作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危险或有毒有害的作业,以保护其身体健康。

工作时间的保护:

缩短工作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通常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禁止加班与夜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

健康检查义务: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异常,应及时进行治疗。

这些特殊保护规定旨在确保未成年工在身心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避免其受到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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