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司法解释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嘴的详细描述,包括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如何进行罚款等等内容进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 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 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单位犯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五倍以下。

违法出售或者是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图形,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量刑标准是在3~7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处以罚金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危害程度,以及违法所得跟忏悔态度的相关情形,然后再依法处以罚金以及量刑标准。同时还需要考察案件的性质,是属于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202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有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出售,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信息,账户密码,商业信息,财产状况,行动轨迹等。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有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指以窃取、盗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公民的身份证信息,短信信息,银行信息,商业信息等。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按照刑法,判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七年的刑期。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扩展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再仅限于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均可能构成犯罪。

三、情节严重性的判定标准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要判定要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如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或重大经济损失。

3. 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式恶劣。

4.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经济利益,数额较大。

5.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案件情况表明具有多个接近标准的情节,或单个情节严重并伴有其他加重因素。

四、司法解释中的从宽处理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了从宽处理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退赃、悔罪等可以从宽处理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不予逮捕或从轻处理。

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敏感性的精细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框架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被赋予了严格的法律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司法解释第五条则对这一犯罪的判定标准提供了详尽划分,将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划分为三个级别。

首先,一级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

与一级信息相比,二级敏感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和交易信息

最后,是处于三级的普通信息,包括诸如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尽管也包含隐私元素,但泄漏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相对较小。这类信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公民的普通信息,不被视为个人隐私,但过度的电话推销或垃圾广告仍可能侵犯个人生活安宁,因此也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通过这种分级制度,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细化到不同层次,旨在平衡法律的严谨性和实际操作的灵活性,确保对公民隐私权的充分尊重与合理保护。

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五)

贡献者回答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有:(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五倍以下。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相关了解,可以知晓任何审理在实践过程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只要行为不触犯法律那么就没有任何风险,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想要识别哪些行为不触犯法律,那么就应该具备更多的法律知识,防止自己出现触犯法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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