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山东高院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

山东高院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解析

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了解相关量刑标准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特定犯罪行为,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高院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通过解析相关法规及案例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领域。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定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助长了犯罪活动的蔓延,还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山东高院的量刑标准

在山东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划分。具体而言:

1. 一般情节: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案件,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旨在惩罚较轻的犯罪行为,同时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2. 情节严重的情形:若存在多次掩饰隐瞒行为(如十次),或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巨大(如五万元),或涉及特定财物(如电力设备、交通设施、救灾款物等),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这一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3. 特别严重情节:在某些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可能高达五十万元。对于此类特别严重情节,法律将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对极端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量刑的考量因素

山东高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犯罪数额: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数额越大,量刑越重。

2. 犯罪次数: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3. 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犯罪手段是否恶劣,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

4. 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若犯罪分子主动认罪、退赃退赔,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

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被告人方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买币资金来源可能系犯罪所得,仍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掩饰隐瞒。最终,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数额等因素,对方某等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山东高院在量刑时对法律条款的严格遵循和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细致考量。

五、全文总结

通过对山东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解析,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法律对这一罪行的严厉打击态度。不同情节下的量刑标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合理,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同时,量刑时考虑的多种因素确保了量刑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在面对此类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及案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高院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是法律公正与合理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2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

隐匿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是严重侵害我国司法机关,追收账款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所以,就这个识别标准而言,对金额和金额有要求,属于超额金额。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或五次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一些犯罪活动,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些线索。不是帮助逃避刑事责任,否则可能会成为相关的帮助罪犯,甚至可能构成某些主犯。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二)

法律分析:隐瞒掩饰犯罪指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司法解释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本罪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此外,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司法解释:

1、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包括为他人犯罪所得提供账户、场所、交通工具等帮助;

3、犯罪所得指的是直接来源于犯罪行为的财物,包括物质财产和非物质利益;

4、收益指的是犯罪所得再投资、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利益;

5、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并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条件包括自愿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存在法定从宽情节、为近亲属犯罪且为初犯偶犯,或其他轻微情形;而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却进行窝藏、转移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及处罚金额是多少 (四)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 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或五次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 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2000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掩饰、隐瞒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影响量刑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2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掩饰、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四、吉安市基层法院2014年生效的判决书对该罪量刑情况的统计

1、吉州区法院三件,为(2014)吉刑初字第14号,李某收购赃物1940元,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4)吉刑初字第57号,杨某收购赃物679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万元;(2013)吉刑初字第234号,万某收赃1153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 1.5万元

2、吉水县法院二件,为(2014)吉刑初字第8号,张某收购赃物废铁7820元,单处罚金5000元;(2014)吉刑初字第80号,收买赃车(三轮车)价值8448元,介绍他人收买二辆三轮车,单位处罚金1万元;

3、峡江县法院一件,(2014)峡刑初字第9号,何某转移赃物价4004元,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

4、遂川县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11号,熊某购买赃车价2807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5、安福县法院二件,(2014)安刑初字第7号,叶某3次收购赃物价值3900元,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2014)安刑初字第86号,收周某收购赃车价4000元,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

从生效判决分析,及涉嫌犯罪处罚较轻,犯罪行为人大多未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就案情而言,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刘蔚律师认为,有些判决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一个是收购赃物与收买赃物的情况,虽一字之差,有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二是机动车的定义问题,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因此罪对机动车类赃物有着特别的规定;三是量刑上的辩护,判决的刑罚有较大的浮动空间,存在量刑标准的差异。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山东高院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标准,法构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