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出几个法律论文题目啊. (一)

最佳答案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2) (二)
最佳答案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骗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有什么区别啊? (三)
最佳答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扩展资料
1、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2、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
4、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简论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封缄物的行为 (四)
最佳答案简论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封缄物的行为
论文摘要非法获取封 缄 物的行为是认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一直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从封 缄 物的占用状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行为人的支配力及社会、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封 缄 物占有盗窃侵占职务侵占
案例:行为人高某自己购买了一辆货运汽车,并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安全的运输货物去某机场。实践操作中,上述物流公司指派其公司工作人员装卸运输货物到汽车货箱,并加印封条,加上挂锁,将运输货物单据一式四联交给上述行为人高某。一天,高某在运输途中秘密撬开边门盗窃其中两箱货物手机进行变卖。后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万多元。案发后,高某家属全部退赔上述手机及人民币。
一、何为封 缄 物?
封 缄 物,顾名思义,一般指包封、封 缄 标记,封口等物品;也指财物被密封或者上锁;或者指委托保管、搬运的财物被装在容器中,盖有封印或者锁住。而理论学者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封 缄 物是指加封条或上锁之物,如将财物放进箱子里上锁后,箱子里的财物就属于封 缄 物;(2)封 缄 物是指装入容器或加以特别包装的财物,并加锁或封固;(3)封 缄 物是指加封上锁的容器内的财物;(4)所谓包装物是指装入容器之中并加锁封闭以防失落的财物。综合上述观点,从封 缄 物的外部表现形式、封 缄 物的对象、封 缄 物的作用等方面阐述,封 缄 物一般指装入器皿或进行特殊包装的,被上锁或者密封的,具有封闭作用的财物整体及内部财物。
二、封 缄 物的占有理解
如何判断封 缄 物占有归属,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中占有概念对认定非法获取封 缄 物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占有概念首先出现在民法上,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罗马法上表示的占有,主要指管理支配财物的一种事实状态,专就占有本身承认其效力;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主要指与真实的支配权相结合,并表现为该真实支配权外部的事实支配状态。我国民法理论则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但根据人们生活习惯和社会观念,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财物,也要承认其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民法上的占有,更着重于维护交易的便利和安全。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确认维护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并不太注重占有的来源。
三、封 缄 物占有争议观点
1.区别说理论观点(整体和部分区别对待观点)。该观点认为,对封 缄 物的整体和部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封 缄 物的整体与内容物区分开来进行理解。由于封 缄 物的整体已交给受托者、或者受托者本身就是整体容器的所有人,受托者现实地支配着整体容易,当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对容器中的内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加了封锁,受者按照约定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法处分物品,对容器中的内容物,委托者仍然保留所有权中的占有。如行为人取得了被包装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行为人仅仅非法获取了内容物,就构成盗窃罪。
2.受托者占有理论观点。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需要重视物理的、现实的控制财物事实,认为财物已交给受托行为人保管和运输,受托行为人完全掌管控制了物体。因此,受托者无论是取得封 缄 物的整体,还是非法获取了部分封 缄 物,都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3.委托者占有理论观点。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封 缄 的财物被包装封印、加锁,明显排除了受托行为人的控制。虽然受托者保管并运输,但受托者并不能对整体和部分进行处分,实质上没有任何支配权,所以,根据占有理论,整体和容器中的内容物,都应该归属于委托者占有和所有。受托者不论非法获取封 缄 物整体或者部分内容物,都构成盗窃罪。
4.修正区别理论观点。这种观点基于上述区别说的基本理论,认为封 缄 物整体无疑属于受托者占有,单容器中的内容物不仅仅由委托者占有,而是由委托者和受托者共同占有。如果从物理的形态方面理解,受托者也同时占有内容物,属于当然占有,如果排除受托者的'占有,那受托者将无法进行运输和保管,如果排除受托者的占有,则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和社会习惯。如果受托者撬锁或者破坏封印等非法手段获取了容器中的内容物,必然会侵害了委托者对财物的占有或者所有,应该以盗窃罪进行处罚;如果非法获取了整体,内容物也必然遭受到了侵害,对封 缄 物整体而言,应构成侵占罪,对于内容物而言,应属于盗窃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可以按照择一重罪处罚,一般应认定盗窃罪。
另一种修正说理论观点则认为:封 缄 物整体是受托行为人占有,内容物则属于共同占有。受托者非法获取内容物,就侵犯了共同占有中的另外一方的占有权,应该属于法条竞合,一般可以认定为侵占罪。当然非法获取整体,也属于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综合上述观点,根据实践案例、该类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综合考察,笔者倾向于认为受托者行为人不管非法获取封 缄 物的整体还是容器内的部分内容物,均应认定为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一是关于刑法上的占有。笔者同意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同,不能简单的把民法上的占用理所当然的全部转移到刑法上的占有上。但占有的意思表示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属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且民法和刑法本来保护的法益就不同,如前所述,民法上的占有,更着重于维护交易的便利和安全。但刑法上的占有,重点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确认维护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民法上的占有意思概念之强度要求比刑法上要高一些,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概念不要求一定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的个别的支配表示,只要是抽象的、概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也可以说,刑法上的占有外在表现,更多地依赖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以及外在的环境、一定的场景、物品的支配关系等客观因素。根据上述分析理解,封 缄 物中受托行为人必然占有封 缄 物整体和容器内的内容物。
二是关于封 缄 物占有观点学说的争议。四种争议观点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就如上述看起来比较合理的区别说观点亦是如此。上述区分说观点受到批判主要是难以做到非法获取整体和部分内容物的罪刑均衡原则的把握和应用,在实践中有批评人士指出:如果只非法获取封 缄 物中的部分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如果非法获取整个封 缄 物为己所用,而适用定罪处罚更轻的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进行处罚,明显存在处罚不公,造成更坏的社会和法律效应。上述的委托者占有理论则存在单调的片面强注重加封上锁的外在特殊性,明显忽视了受托者行为人实际控制封 缄 物的事实。讨论上述封 缄 物的定罪处罚,不得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上述区别说及委托者占有说观点常常使用这一条刑法条文规定来支持上述观点,即封 缄 物的内容物应该由委托人占有。就上述条文具体而言,本条文针对的是邮政工作人员,而且是作为刑法条文特例存在,刑法条文特例是否可以推广为刑法一般适用原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也需要社会的一般观念及社会习惯约束,而刑罚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一种惩罚,任何人均不能进行随意的扩大应用。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法构网关于职务侵占罪论文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