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孙志刚案”的报道原文是什么? (一)

“南方周末孙志刚案”的报道原文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报道原文:《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

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孙志刚案告诉我们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5月13日,新华网发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消息说:“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网易、搜弧、新浪、人民网、中国网、大洋网、广东新闻网、东北新闻网等各大门户网站同日转载,《南方都市报》同日有就该文内容相同但措辞稍微不同的报道。

然而后一报道的结论尽管与前一报道隐含的结论完全不同,但却没有一句话指出前一报道的任何失实之处。5月13日中国新闻网、中华网、南方网、《广州日报》等报道类似内容后还特别以“广东省和广州市政法部门负责人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案的关注,欢迎新闻媒体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作为报道的结束语。在此之前,也只听到人们对《南方都市报》揭露孙志刚案的赞扬,几乎没有人对《南方都市报》揭露的事实提出质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报》5月1日对孙案的报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亲属时私下透露孙是被同病房来自8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报》5月4日对孙案的报道又通过胡仕波律师的简明分析从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环境、作案动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对案件前因后果的报道比较详细逼真,而新华网5月13日的报道只告诉人们结论,警方一度声称拥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孙志刚的录像带又迟迟不给死者家属看,结果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本人经过仔细对照孙案的上述两种报道,也发现疑点很多,黄村街派出所警察作案的嫌疑一点都没有减轻。

据《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的报道,“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 “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 “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些都是另一家医院尸检的结果,而且尸体至今还保存着,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这种遍体是伤却只伤肌肉软组织和部分表皮而不伤内脏的手段的确非常“专业”,其目的应该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孙志刚使他极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个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专业打手”?从创伤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种,医院里哪来的作案工具?长时间处于极度痛苦中的孙志刚必定要大喊大叫,这显然不可能不引起医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注意。8个来自至少6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个共同的目的也是个谜:孙志刚刚从收容所出来,与他们无冤无仇身上也无钱,这8个来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动机达成一致铤而走险?

问题还远远不止于胡仕波律师看到的这些。另一个明显的破绽是《南方都市报》4月25日报道中提到的护理记录与5月13日公布的调查结论明显矛盾。萧瀚在《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分析,我也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

孙志刚事件的孙志刚墓志铭 (三)

贡献者回答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收容案。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冬天无名的花瓣洒落在孙志刚的墓碑上。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孙志刚墓志铭全文: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违宪行为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案例1、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分析:《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这些规章明显与《宪法》相背离。”政府部门都堂而皇之地违反宪法,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那么受到这种影响的各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更有理由进行歧视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人们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成为一句空话。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孙志刚事件" 到底是什么事件? (五)

贡献者回答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构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