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的医疗情境中,当生命之火摇曳欲灭,医生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成为生与死的天平上那至关重要的砝码。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一位患者突发重病,情况危急,医生在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果断采取了抢救措施。然而,命运弄人,尽管医生拼尽全力,患者还是不幸离世。这时,一个问题便浮现出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同意进行抢救,一旦抢救失败导致患者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同意,医生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需要度法律责任吗 (一)

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同意,医生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需要度法律责任吗

最佳答案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医疗机构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医疗机构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基本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三种特别情形下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也有过错者,相应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者。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您所问的情形属于免责事由的第三个情况: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也就是说,此时患者的死亡属于合理风险内,不是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的死亡,医疗机构不负责任。

这年头医生很不容易的,能在家属没有同意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救人而继续抢救而不是拖着等家属来,已经是医德的表现了。从上面的回答也可以看出法律还是偏向于保护患者多于医疗机构的。希望体谅他们。如果满意请我的回答。

上海哮喘病人再次发生救治不及时死亡的痛心事件,谁该为此事负责? (二)

最佳答案我觉得这家医院要负主要责任。

网曝上海浦东,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绝救援病亡。据了解,当天,一名患者哮喘发作,情况十分危急。家人立即向小区的救护车求助,救护车上的工作人员说要去救另一个病人,没有办法帮忙。当有人提出患者心跳已经停止时,该工作人员在借用除颤器时依然无动于衷。后来,这个病人不幸去世了。相关部门立即调查此事,并发布通报:虽然该医生当时有紧急救治任务,但如此处理是不当的,该医生已被停职。

网友们都很气愤一位网友说:“医生的职责是什么?不就是治病救人吗?”也有网友表示,“有时候不是新冠可怕,而是人们的冷漠才可怕。”疫情期间,我们可以理解防疫人员的心情和行为,但患者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面对别人的帮助,作为医生,却可以无动于衷。如何让大家相信医生的医德?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严处理,给家属一个交代。

我个人的看法通报中有的和家属写的并不相符。在家属的说明中提到,经与邻居协商,邻居愿意将救护车让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救护车仍然拒绝提供救护设备。通报只说救护车正在对同小区另一户的急诊病人执行急救任务诊病人已经上车,救护车准备去医院,两者给出的信息明显不符。虽然已经给予了这位医生处罚,但网友们还是纷纷发问。大家不解的是,医护人员可以有经验不足和判断失误,但不能认为救这条命就重要,而另一条命就不关我的事。疫情考验的不仅仅是大家的耐心,更是城市管理能力和人心!希望我们能以此为戒,不要再有此类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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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过失要承担责任吗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结见义勇为中造成重大过失的该如何承担 民事责任 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背景:12月19日, 民法典 草案提请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京华时报发表颢钧的观点:“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吁请。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也因此成为一个选项。我不太同意有的媒体把这一条新规捧上了天,认为新规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将对弘扬见义勇为产生巨大推进作用。事实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随想:国外有一个案子,某人出车祸被困车内,车辆起火面临爆炸,另一个人将伤者拖出事故车,伤者因拖拽伤到脊髓导致瘫痪,进而将救人者告上法庭, 法院 后来判定救人者无责。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时相助,伤者可能因车辆爆炸身亡。在危机紧要关头,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现实不是纸上谈兵。按照医学急救规范,脊椎受伤者应进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可救人者哪知道伤者伤到脊椎车辆即将爆炸,又哪有时间与器械进行固定举这个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过失”的含义。所谓“过失”,究竟是要求“完美无暇”,还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点对于救人与免责至关重要。见义勇为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给救助者戴上沉重的、过高的责任枷锁。对“度”的把握,需要人心这杆秤。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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