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 刑法十七条第四款解读与案例分析

一、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内容

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管教措施。

二、条款解读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根据该条款,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这一划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原则,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管教措施

对于因未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在必要时,政府有权收容教养,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正确的引导和矫正。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家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庆10岁女童摔婴案

本案中,年仅10岁的女童李某对一名1岁男婴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导致男婴多处骨折、肺部出血,严重昏迷。虽然李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反映出严重的心理问题。这一案例凸显了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教育引导的重要性。在类似案件中,家长和政府应共同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四、条款的社会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它一方面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法律处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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