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

答由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109条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叛逃罪的表现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不管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公民,其实都是需要具有一颗爱国之心,而对于一些掌握着国家秘密的人来讲,由于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许其有叛逃的行为,否则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叛逃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二)
答叛逃罪立案条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有擅自离岗,叛逃至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类行为根据《刑法》第109条被定性为叛逃罪,将接受立案侦查。具体而言,处罚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对于一般叛逃行为,处罚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如果情节严重,处罚将升级至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严重性考量因素可能包括叛逃动机的恶劣性、叛逃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等。
若涉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这表明在国家安全和情报保护方面,此类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国家对保护核心国家机密的高度重视。
总之,叛逃罪立案条件主要基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以及涉及的国家机密等关键要素。相关行为一旦触犯,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9条是什么 (三)
答第一百零九条 过失致死罪
1、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两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者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
(本段规定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生效)
2、因行为人不当地履行自身职责而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三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者相同期限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抑或不附加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
(本条款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生效)
3、过失导致二人或多人死亡的,——判处为期五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相同期限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抑或不附加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
(本条款依据俄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予以增补)
刑事案件立案条款109条 (四)
答法律主观: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法构网希望叛逃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