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扣押的规定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扣押的规定

###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的扣押规定详解

一、扣押的启动与条件

扣押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若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进行查封或扣押。这一措施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有力证据。

扣押的适用条件

扣押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在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和文件上。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或文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扣押的执行程序

扣押的批准与执行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对于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文件,以及需要查封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应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需出示相关法律文书。

扣押的财物管理与清单制作

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在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多份,详细写明财物或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三、扣押的解除与财物处理

扣押的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

财物处理与返还

对于被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在案件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在登记、拍照或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刑事案件扣押车辆取回流程 (一)

优质回答刑事案件扣押车辆取回流程如下:

1、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将车取回。

2、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将车取回,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将车取回。 车辆扣押时,车辆保管应注意的问题有:

1、如案件复杂,处理时间较长,所扣车辆不应露天保管,防止时间长,车辆部件经风吹日晒雨淋造成锈蚀,应停放于车库内保管。

2、如冬季扣押车辆,应放清发动机水箱中的冷却水,防止机体在严寒中冻列造成损失。

3、注意防火防盗,张贴封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案件承办人应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扣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有关费用在结案时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刑事案件扣押返还法律依据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但涉及到当事人的相关物品,必须按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刑事侦察中扣押的物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当事人,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 (三)

优质回答一、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是什么

1、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包括:

(1)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扣押的规定,法构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