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滥用罚金刑 (一)

如何防止滥用罚金刑

贡献者回答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论文原稿】PDF转化有些乱,自己需要的话整理一下,但是这是特殊资源,不允许外泄的,需要的话后自己复制保存,为了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完了我会及时隐藏问题的。合作

聂申国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 :罚金刑 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 ,但 由于立法缺陷 ,导致我 国罚金 刑制 度在 实践 中出现 了先缴

后判 、适用范围不 当、罚金 刑比例过 小、数额标准混乱和执行 困难等 问题 。应借鉴域 外立 法经验 ,进一 步完善 立法,包

括提 高我 国罚金刑 的地位 ,完善罚金刑适用范 围、适 用方式、数额限制和执行制度等 。

关键词 :罚金 刑 ;主刑 ;缓刑 ;易科制度

中图分类号 iDF6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76(2010)03—0104—04

随着刑事立法 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 , 能起到教育犯罪 的未成年人 的作用 ,反而会给未成

运用罚金刑罚方式打击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 、 年人带来强大的逆反心理 。

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 2.贪污贿赂罪无法适用罚金刑。刑法分则第 8

行的罚金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 章规定的 12个罪名 中,除单位受贿罪、行贿罪规定

实践中罚金刑的运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 并处罚金外 ,许多 自然人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 ,只规

定了没收财产。即使规定 了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

、 我 国罚金刑适 用中存在 的问题

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可以并处适用 ,这就导致量刑

(一 )先缴罚金后判决的现象大量存在

幅度上下的不衔 接。比如贪污罪 ,要么规定了没收

从程序上讲 ,判决在先 ,缴纳罚金在后 ,该判多

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财产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的数额

少、怎样判属于审判问题 ,缴纳罚金属于执行问题 。

动辄以千万元计算。一般人犯盗窃 、诈骗 、抢夺等犯

然而 ,实践 中有 的法院采取先缴纳后判决的做法 ,导

罪都要处以罚金 ,但是如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只是

致罚金刑的异化 ,成为一些法院敛财的工具 ,严重违

由于其特殊身份而且利用该身份实施盗窃、诈骗公

反了正常的司法程 序 ,也 为司法腐败 提供 了温床。 共财物就可以差别对待 ,享受法外特权 ,这和法律的

实践 中罚金的先缴纳后判决 ,实质是没有审理而先

公平 、正义原则背道而驰 ,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判决 ,提前对被告人进行 了处罚,不符合无罪推定 原则 。

原则的要求。 (三)对 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比例过小

(二)罚金刑适用范 围不合理

我国刑法有 160多个罪名规定 了罚金刑 ,占全

罚金刑适用范围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部罪名近 3O ,在司法实践上 ,出现了适用的困境 ,

1.对未成年人适 用罚金 刑不 当。在我 国,对未 尤其是对 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的比例过小。在有些

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刑 ,这种不合理规定的实践效 情况下 ,适用罚金刑 以外的刑罚时 ,惩治犯罪的作用

果并不如人意,主要表现为:(1)如果对未成年人犯 不仅不能有效发挥 ,还会产生加重处罚的结果 。如

罪适用罚金刑,“未成年人并无交付罚金的能力和财 果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罪可以单处罚金刑 ,实践中我

产 ,如果要强制执行 ,则要 由其父母代为缴纳 ,明显 们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只判处罚金刑就可以达

地株连无 辜”_1]。现实 中,即使个别未成 年人有财 到预期的效果 。如果没有罚金刑作为其他刑罚的替

产 ,也和家庭财产难以区分 。(2)对未成年人犯罪适 代措施,只能处 以 自由刑。由于 自由刑本身并非完

用罚金刑的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刑罚执行上具体细 美无缺 ,再加上我国的司法现状 ,从实质上讲在一定

节的欠缺 ,容易导致适用罚金刑重罚不重教,不仅不 意义上就是加重刑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由于刑种本身性质的差异 ,财产刑根本不能起到替 际上不利于发挥罚金刑的辅助作用和附加作用 。第

代短期 自由刑的作用 ,导致司法实践 中罚金刑 的适 三种观点主张罚金刑既是主刑又是附加刑 ,但 是作

用受到限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 430余个罪名中, 为一种刑罚方法到底是主刑还是 附加刑 ,如果处 于

只有不到 1O个 自然人犯罪规定了罚金刑与 自由刑 种不确定状态 的话 ,这样 的观点使刑种的法 律地

的选科 ,仅 占可判处罚金刑罪名 总数的 0.05 ,所 位不明确,也不足取 。

以提高对 自然人单处罚金刑比例是立法和司法的迫 笔者同意第 四种观点 ,即应当把罚金刑规定为

切需要。 主刑 ,但可 以并科适用。主刑能否并科适用 ,完全是

(四)罚金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种立法技术的问题 ,并不是主刑 的本质使然。从

标准不统一 ,数额 比例失衡 ,是指不同地区、同 我 国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 的观点看 ,应当将 罚金刑

地区的不同法 院,甚至是同一法 院的不 同审判人 由附加刑上升为主刑 。还有一个 问题是 ,在罚金刑

员 ,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量的罚金刑数额不同,导 为主刑的情况下,如何使其成为 自由刑 的补充。对

致罚金刑实际适用的数额不平衡。根据我国刑法第 于此问题的解决可以采取“罚金刑是主刑 ,但可以并

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 干问题 的 科适用”的方案 。此方案具有以下优点 :(1)确立了

规定》第 2条的规定 :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犯罪 的情 罚金刑 的主刑地位。(2)作为 自由刑的补充,丝毫不

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实 际缴纳罚 影响罚金刑功能的发挥。(3)有 国外的立法例 可以

金的能力而定 ,但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仍不 十分具 借鉴。比如瑞士刑法典规定了罚金刑是 主刑 ,但同

体。在审判实践 中,由于法官对罚金刑数额 的 自由 时规定行为人出于获利动机而为犯罪行为 的,除科

裁量权过大,造成对相 同案件或者犯罪人判处不 同 处 自由刑以外 ,法官可以科处罚金刑。

数额罚金的后果 。 (二)罚金刑适用范围的完善

(五 )罚金刑 执行 困难 罚金刑 的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

1.应大幅度扩大对轻罪适用罚金刑的范围。应

和其他刑罚一样 ,罚金刑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 ,罚金案件 的执结 率不及 1 ,中 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种轻罪 ,不必拘 泥于

止执行率达到 85 。大量 的罚金 刑罚得不到 现有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

执行 ,严重地弱化了罚金刑的效果 ,导致 了空判的普 2.应对过失犯罪大量适用罚金刑 。从刑法理论

和西方国家刑法对于过失犯 罪都规定 了罚 金刑来

遍现象 ,从而使罚金刑的适用流于形式 ,损害 了刑法

看 ,对过失犯罪适用 罚金刑具 有较强 的刑罚 功能。

的权威 ,失去了罚金刑制度的作用。

上述困难或不合理现象 ,主要是 由于立法考量 正因为如此 ,必须改变我 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基本

没有规定罚金刑的做法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不周或缺乏操作性所致。因此 ,应 当结合我 国实际

情况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 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3.扩大单处罚金 刑的适 用比例。“我国刑法典

做法 ,对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 。 只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单处罚金 ,几乎没有对 自然

人适用单处罚金的规定 ,对 自然人可以选处罚金 的

二、完善罚金刑 制度的立法设想

只有 9条 ,而西方 国家 总的趋势是增加罚金 刑,减

(一)提高我国罚金刑的地位

少 自由刑 ,避免 自由刑弊害。”l6]笔者以为 ,鉴于单处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 罚金刑的优点 ,建议对于过失犯罪、危 害不大的故意

地位问题 ,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将罚金刑仍

犯罪特别是部分贪利性犯罪 ,可 以单独适用罚金刑 。

然规定为附加刑 ,但可以独立适用 ,从而有利于发挥

4.在刑法 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适 用罚金刑,

罚金刑的灵活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罚金刑应当上 并对未成年人的过 失犯 罪和危 害不 大的故意犯 罪,

升为主刑 ,这样 有利 于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 ]。第 规定为单处罚金。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犯判处罚金刑

三种观点主张将罚金刑作为主刑 的一种 ,又可以作 后 ,暂缓执行 ,直到未成年犯成年后有劳动收入和属

为附加刑适用 ,并在分则 中作 出具体规定 。第 四

于 自己的财产时,再予以追缴。

种观点主张立法应 当把罚 金刑规定为主刑 ,但可 以 (三)罚金刑适用方式的完善

并科使用l_5]。

由于罚金刑是剥夺犯罪人金钱 的刑罚方法 ,目

上述观点 中,第一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明显 前我国刑法规定 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

不能做到使罚金刑的适用率和执行率相统一 。第二

笔者认为罚金刑可 以扩大适用 到一般 的轻罪上来 ,

种观点表面上虽然可以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但实 同时罚金刑适用方式也可 以适 当调整 。 1.确立以选科制为主、以并科制 为辅 的罚金刑 (五 )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

适用方式。我国刑法主要规定 了并科罚金制的适用 罚金刑 的执行制度可从 以下 四个方面进行完

方式 ,这种适用方式 的比例很大。但是 这种不考虑 善:

犯罪的轻重及特点而大量适用并科罚金 刑的方式 , 1.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确保罚金刑

既剥夺人身 自由又剥夺财产权利,使行为人遭受双 能够得到高效执行。由于性质的特殊性 ,罚金刑 的

重惩罚 ,有重刑化之虞 ,与适用罚金刑的宗 旨及刑罚 执行有别于其他种类 的刑罚,主要问题是分工和具

轻缓化不相适应 。因此 ,笔者认为,我 国刑法中这种 体的措施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

普遍适用并科罚金刑的规定欠妥 当,应当确立以“选 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在于,在人 民法院内

科”为主、以“并科”为补充的罚金制适用方式。 部各个职能部 门之间,罚金刑究竟是 由刑事审判庭

2.在总则 中规定选科罚金制的裁量原则。我国 执行 ,还是由执行庭(局)执行 ,各人 民法院的实际做

刑法第 52条规定:“判处罚金 ,应 当根据犯罪情节决 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 ,罚金刑应 由刑事审判庭统

定罚金刑的数额。”根据 2000年最高人 民法 院发布 移送执行庭 (局 )依法执行。不仅有利于贯彻“审

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人民法 执分离”原则 ,也有利于避免人 民法院 内部职责 不

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如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 分 ,以进一步提高各 自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效率。

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依法判处 2.完善罚金刑的具体执行方式。刑法规定了罚

罚金。”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弥补了刑法关于罚金数 金刑的 6种履行方式,即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随时

额裁量原则规定 的不足 ,是对刑法中罚金刑数额裁 缴纳 、强制缴纳、减少缴纳、免除缴纳。结合实际情

量原则的补充。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 况,实践 中出现问题的主要是强制缴纳 。但是无论

用的是“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 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 ,都没有 明确规定强制缴纳

的能力”确定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 。刑 法应 同时 的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罚金 刑的强制缴纳可以参

规定在选科罚金制下,法官也可以选择 自由刑 ,而且 照民事财产案件执行 的强制措施 。判决生效后,犯

必须规定出指导法官尽.量选择适用罚金刑的裁量原 罪人有 能力缴 纳而不缴 纳 的,人 民法 院的执行庭

则 。 (局)可 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强制其

3.贪利性犯罪一律规定附加适用罚金刑。罚金 缴纳 。

刑对犯罪尤其是对贪利性犯罪具有抑制作用 ,具有 3.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罚金刑缓刑一般指附

较好预防犯罪的效果,应对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 条件地暂时不执行原判罚金的刑罚执行制度。具体

都规定适用罚金刑。 指对被判处罚金刑 的犯罪人 ,由于其满足法律规定

(四)罚金刑数额的完善 的条件 ,而宣告在一定期限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同

罚金刑的数额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 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如果犯罪人在罚金刑考验期

1.我国刑法分则将大部分罚金的数额规定为无 内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 ,考验期满后原判罚金刑就

限额罚金制是不科 学的,不符合罪刑 法定原则的要 不再执行 。笔者认为,就 目前来看 ,在我 国建立罚金

求。无限额罚金制可 以看作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刑缓刑制度是切实可行并且必要的。设置罚金刑缓

目前各国刑事立法者都对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避而 刑制度 ,实际上在单处罚金与免予刑事处罚之间增

远之,因其种种弊端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我 加 了一个过渡性环节 ,便 于对犯罪人采取 区别对待

国司法实践 中,无 限额罚金制带来许多 的消极后果 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行刑个别化的指导思想及刑

是众所周知的。因此 ,在刑法分则中应取消对于无 法谦抑原则 ,使刑罚体系更臻完善,且有利于罚金刑

限额罚金刑的规定。 的执行及更好地体现缓刑的价值 。在当今轻惩罚重

2.以限额 罚金 制作 为规 定罚金 刑数 额 的主要 方 教育的刑罚背景下 ,设置罚金刑缓刑制度,还可以给

式。限额罚金制具有稳定性 、易操作性和相对确定 受刑人尤其是那些一旦被判处罚金刑便会陷入生存

性等优点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刑法分则中 困境的犯罪人以改过 自新 的机会,不仅有利 于实现

规定限额罚金制 比较合适 。罚金刑数额的上下限应 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 目的,而且有利于社

参照一些反映经济状况的指数来确定 ,各地方司法 会秩序的稳定。

机关可以参照本地区年度人均收入或年度人均支出 4.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的易科是一种

等数据 ,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人的经济情况 ,在法律 刑罚执行制度,具体是指在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时

规定的罚金刑数额的范围内作 出较为合理的裁决 。 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 告的罚金刑。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罚金刑易 从世界范围看,罚金刑在现代刑罚体系中的

科训诫 ;(2)罚金刑易科 劳役 ;(3)罚金刑易科 自由 位正逐步上升 ,成为一种仅次于 自由刑的刑罚种类

刑 ;(4)罚金刑易科为 自由劳动。我国刑法中没有罚 它的扩大适用已成为世界性 的趋势。在我 国,随

金刑易科的规定 ,不允许将剥夺自由的刑罚易科为 经济迅速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生命和

罚金刑 ,也不能将罚金 刑易科为 剥夺 自由的刑 罚。 由的相对价值在 国民观念中大幅度提高 ,刑罚轻

但是 ,我 国刑事与司法实践呈现明显的矛盾 ,禁止罚 化观念和经济刑罚观念在我国 日益彰显 ,罚金刑

金刑易科的戒律与罚金刑变相易科 的实际现象一直 其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方面的独特优势 ,越来

并存。 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期待。然而 ,我 国传统司法实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在刑罚体 系中规定罚金刑 向只青睐主刑,忽视罚金刑,这势必影响罚金刑

易科制度是可行的。借鉴 国外法律实践 ,结合我 国 独特效果和刑罚整体效果的充分发挥 。必须充分

的实际情况 ,建议设 立罚 金刑易科制度。罚金刑易 注罚金刑的实践效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进行

科为 自由刑必须具备下列三个基本条件 :(1)客观上 方面完善和改革 ,使罚金刑在刑罚框架内发挥更

没有实际缴纳 ,但是具有缴纳罚金 的能力 ;(2)主观 的作用 。

上具有不缴纳罚金的故意;(3)人 民法院通过其他执

行措施而犯罪人没有实际缴纳罚金。关于罚金刑易 参考 文献 :

[1]邹鸿.浅析罚金刑 对未成 年人 的适 用口].安徽 农 业 大

科 自由刑的具体 比例问题 ,可 以根据一定的折算 比

学报 ,2006(2):81—83.

例把罚金数额折算成天数 ,确定 比例的方式 可以在

E2]陈兴 良.刑 法适 用 总论 :下 卷 [M].北 京:法 律 出版 社

立法中明确规定 ,也可以参照犯罪人的实际收入 ;如

1999:236—237.

果没有正式收入或者没有 固定收入 的,可以参照 当

E3]杨敦先 ,赵 秉志 ,王 勇.刑 法发展 与 司法 完善 :续 编[M

地 同行业的当年的平均收入 。对于易科前犯罪人已

长春 :吉林大学 出版社 ,1990:49—50.

经缴纳的部分罚金,应当从总额 中扣除 。而且易科

[4]侯国云,薛瑞麟.刑法的修改与完善[M].北京:中国政

后的刑期不宜过长 ,比如可 以规定为一般情况 2年

大学 出版社 ,1989:113—115.

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3年 ,然后由审判人员在这 [5]邵维国.罚金刑论[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133—134.

个限度 内酌情裁量 。同时规定在服刑期间 ,应 当允

许犯罪人随时缴纳罚金以结束 自由刑 ,从 而发挥易 E6]孙俐俐 ,李 元彬.我 国罚金 刑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EJ].山东警察 学院学报 ,2006(4):72—76.

科 自由刑作为压力刑的作用 。

考法律硕士需要看什么书?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硕士需要考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

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书籍推荐:

1、法硕指南,全称“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X版”本书内容涵盖了法硕专业课考试的所有五门课程,初学的同学必须通过法硕指南快速掌握法律知识。同时法硕指南一般都是在每年8月份以后出新书,所以大家只能看前一年的书籍,否则从准备考研到新书出来,有小半年的时间浪费掉了。

2、考试分析,全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每年也都有更新版本。此书权威性高于指南,因为考试分析的编辑单位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而这个中心就是负责出题的单位,他们掌握考生的命运。建议在每年9月份左右,考试分析出来当年最新的版本的时候买一本新的用来最后冲刺和查漏补缺。

3、练习类书籍,例如《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模拟试卷及解析》、《法律硕士标准化题库》等,这几本书可以说是法律硕士复习中做题的材料来源。

4、历年真题,法律硕士每年重复出现的题目不少,有时还会原题再现。特别是最近5年的法律硕士真题一定要认真研究,真题要买那种按年份分的,整套安排很完整的书籍,历年真题建议大家在9月以后再研究。

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四版)PDF 读书笔记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四版)PDF的读书笔记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罚犯罪行为。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等。适用范围涉及中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境外的某些情况下也适用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犯罪。过失犯罪则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犯罪中止则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则是被强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第四节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会根据单位的性质、犯罪行为的性质、单位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处罚单位犯罪时,会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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