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总是期待着购买到质量上乘、品牌正宗的商品。然而,有时商家的不法行为却让人大跌眼镜。近期,一起商家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该商家因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被法院判处巨额赔偿,金额高达2172万元。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坚决保护,也引发了人们对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深思。究竟是怎样的法律问题,让这起案件如此引人关注呢?
- 1、商家销售假冒星巴克被判赔2172万,该事件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 2、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 3、新消法规定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如何确保权利合理使用?
- 4、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商家销售假冒星巴克被判赔2172万,该事件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一)

最佳答案商家销售假冒星巴克被判赔2172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了一起假冒商标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原告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处销售企业“惩罚性赔偿”2172万元。
双山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事件缘由
2017年5月,当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甄某以公司名义与邓某某、张某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公司向邓等人控制的广州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出售。此后,公司先后从邓等人手中购买了21304杯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并销往世界各地。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当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甄知道邓等人购买的速溶咖啡是假冒注册商标,但仍以公司名义通过促销、物流配送等方式向18个省50多家商家销售了19264件,销售额724万元。
最终结果
2019年12月6日,双山公司、邓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无锡市吴昕区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其中双山公司罚款320万元。随后,2020年9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原告对双山公司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额在五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以下罚款;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好了,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对此,你怎么看?
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二)
最佳答案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惩罚性赔偿时,相关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责任。以下是针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说明:
1. 生产或销售明知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
2.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属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如属经营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可向经营者追偿。
3.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赔偿。
4.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仅限于产品责任案件;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
5. “健康严重损害”的具体程度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产品质量,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新消法规定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如何确保权利合理使用? (三)
最佳答案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历了近2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网络购物将迎来新的规定——消费者在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这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强化,旨在解决现代消费方式中出现的新问题。
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消费方式、结构和理念的变迁,已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此次修订着重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消费者保护制度: 强化经营者义务:规定耐用商品和服务的6个月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消费者维权压力。
规范网络购物:赋予消费者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权,商品自接收之日起7日内可退货,但针对特定商品(如定制、鲜活易腐等)有例外,退货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
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禁止经营者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
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提供有缺陷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将面临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消保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得到加强,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此次大修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全面、有力的保护。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
最佳答案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是国民经济循环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经济活动的推动剂、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国家治理的计量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夯实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先天弱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但分布广泛,未能“组织化”以发出足够响亮的声音,并形成与经营者有效抗衡的“合力”;二是消费者往往缺乏与具体消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在遭受损害主张权益时又缺少平等的磋商谈判地位和足够的法治力量支撑;三是回报少、得不偿失,现实中的一般情况是消费数量庞大但单项标的额低,受制于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等因素,具体维权所得往往无法覆盖消费者的全部损害和付出。结果就是,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经常因为多种因素而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让违法经营者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
针对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可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一是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化合力”;扩大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功能,将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其他等级或性质的社会组织适时扩及。二是合弱成强,全面强化国家、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量,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社会氛围;大力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拓展、适用领域扩大、诉讼请求增加等方面加大力度;适时探索集团诉讼,条件具备时尝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采用集团诉讼或类似制度。三是转少成多,全面贯彻完全性赔偿,消费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甚至精神损害均应得到充分的赔偿;充分尊重自愿性赔偿,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之外,如果经营者明确作出其他额外承诺,须切实履行;适时扩大惩罚性赔偿,在适用前提、适用情形、适用后果、赔偿金利用等方面不断探索适用,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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