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的题我不会 (一)

刑法分论的题我不会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甲、乙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本题中丙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已因甲、乙的抢劫杀人行为而被非法剥夺,甲、乙二人未实施绑架丙的行为,所以甲、乙不构成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甲、乙抢劫杀人后,发现丙的经理身份,产生新的犯意,经谋划后打电话给丁,诈称将要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对丁进行恐吓威胁,勒索丁10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本题甲、乙二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实行并罚,选项C正确。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A,如果将甲、乙以胁迫的方法,向丁强索10万元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显然是把甲、乙杀人的行为作为抢劫的方法认定,又作为绑架的手段认定,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要义目录 (二)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要义目录分为两大部分: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分论。

上编首先阐述刑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是刑法绪论,引导读者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第二章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性;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讲解行为主体、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和主观阻却事由,这些都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接着,第九章至第十四章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等法律后果。

下编则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第十五章概述刑法分论内容,随后从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四章,分别详细探讨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军事犯罪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历年卷二和卷四的考试题型,如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是考生复习的重要参考。

最后,附录部分通常包含考试相关的补充资料和知识点总结,为考生提供了实用的复习资源。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