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贡献者回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包括其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1. 权威性:这种监督管理依赖于法律的授权,确保其执行力度和效力。

2. 强制性: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不得违反。

3. 普遍约束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无论其涉及安全生产的哪个方面,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存在逃避或抗拒法律监管的情况。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 监督管理工作应基于事实,并以法律为最高准则。

3. 预防为主,注重事故的预防工作。

4. 结合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 在监察中提供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 结合教育与惩罚,促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

6. 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7. 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 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预算。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相邻、相近、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哪些门类 (二)

贡献者回答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看,它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七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其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 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 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和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97条作了规定。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1。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当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内容包括哪些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如何做到尽职照单免责 (四)

贡献者回答基层安监干部在我国的公务员中是一个非常悲催的群体,悲催在哪儿呢?其他部门公务员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基本不太可能被判刑;而基层安监干部即便不贪污不受贿,一旦辖区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他们也可能被判刑。从山东淄博周村,到河北衡水枣强;从湖南株洲醴陵,到内蒙赤峰元宝山……一次又一次安监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让安全监管成了一个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

本人曾经写过《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对该问题进行过探讨。可是,近期云南省金平县法院因安监人员少转发了一份上级的文件,认定该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又把安全生产领域如何做到尽职免责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负责需明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为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这些职责统统算作“尽职”中的职责范围。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要掌握并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划定的法定职责。其次要认真领会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也就是说法定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责,要求安监人员认真履行。事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不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去遵守落实。只要有一项不尽职,又因此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我们就成了被问责的对象。既然工作职责也是我们的“责”,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在起草会议讲话、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时不要写的太满,诸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彻查安全隐患、100%等做不到的坚决不写,否则,等着检察院来找你吧!

二、尽责方免责

目前,新安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里面没有安全生产尽职免责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有十种情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效力太低,问责部门一般不予认可。所以本人曾经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文章里面提出,安全生产领域没有尽职免责,只有尽职减责。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安监总局近年来越发意识到当前责任追究对安监队伍稳定性的负面影响,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力求从顶层设计角度改变困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让多少安监人看到了希望。但是,一只靴子自2016年12月9日落地,到现在没有听到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声音。

但近期有两件事令人鼓舞,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今年6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函,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十八条修改见图1。第六十八条的修改如果能够通过,安全生产才真正有了“尽职免责”尚方宝剑。二是今年2月23日,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就《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有这样一项立法任务非常值得安监干部关注,详见图2。

请大家注意两个红框内的内容。第一个红框内指出了当前基层安监干部面临责任追究的困境,并且列举了重庆綦江26名安监干部集体辞职等案例作为论据。看得出来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在起草“草案”时,是完全从实际情况出发而且不回避问题的,也是想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这是国家安监总局对基层安监干部被追究责任的态度和立场,所以朋友们千万别认为国家安监总局没把大家的诉求当回事。第二个红框内有两个看点,其一,将来要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极大程度地提高了《规定》的法律地位。其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解决的是这些问题:1、安监执法的责任边界如何确定?2、安监干部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哪些?3、只有达到哪些情形安监干部才可能被追究责任?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安监干部尽职免责也就真正有法可依了,安监干部被以各种很牵强的理由追责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少。

“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里面的“单”到底是什么,现在议论纷纷。本人认为这里的“单”,就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也就是说我们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就可以做到免责。

免责是有责,只是因某些原因免掉了,尽职了应该是无责,因此不存在也无需谈免责。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领域,也无论是那一个岗位,我们强调的都是尽职尽责。都尽职了,还应该有责交警是监管驾驶行为的,因为有人违法驾驶导致事故是不是就应该追究交警责任纪委是监督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因为有人腐败是不是就应该追究纪委责任因此,尽职免责下一步应该改为“尽职无责”。

三、失责必追责

这几年,安全生产“追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的越发明晃晃、越发锋利。“失职追责”让很多人心有惴惴、寝食难安。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分为失职和渎职两种,失职就是该你干的事干了但没有干好,主要是指不作为,失职一般是党纪政纪处分,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做出。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有效期分别为:1、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4、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有效期分别为:1、警告,半年;2、记过,一年;3、记大过,一年半;4、降级、撤职,两年。根据事故等级不同处分领导干部级别也不一样,一般为:较大事故处理到科级;重大事故处理到处级;特别重大事故处理到厅级,以此类推,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事故的,上追一级。渎职是该你干的事没去干或不该你干的事你去干了,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乱作为,渎职处罚由司法机关做出。企业人员一般触犯的安全生产渎职罪有: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5、危险物品肇事罪;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触犯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触犯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的法制在逐步完善,法律的精神除了处罚有罪者还有保护无罪者;除了警示的作用,应该也有正面引导作用。我们的工作,应该从不安全到安全过渡,应该从被动安全到主动安全过渡;我们的责任也应该从“失职追责”到“尽职无责”过渡,让“失职”的人越来越少,“尽职”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失职少了,尽职多了,事故少了,安全多了。

TEL:壹叁玖陆玖壹伍捌陆壹玖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五)

贡献者回答【答案】:C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但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A选项错误;B选项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D选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立法。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谈谈自己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运用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法律效力问题、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构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