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 (一)

答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主要规定如下:
一、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时,管辖法院应当是债务人(即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行使范围及费用承担
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过其债权的数额。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管辖法院的确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和费用承担。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诚信。
代位权诉讼在哪个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二)
答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三)
答代位权的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的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需要根据管辖的性质,还有和协议管辖和仲裁管辖的管来进行更明确的确定,根据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如果将该管辖理解为一般的管辖,那么对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亦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所确定的各种特殊地域管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很多案件都规定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选择。另外,如果要适用这些规定,首先要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协调问题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代位权的各种管辖之间的协调包括,债权人还有次债务人不能进行协议管辖或者协议仲裁,债权人诉讼之前,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如果签订了有管辖的协议的前提下,协调的方式受诉讼的法院不一致。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构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