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理办法背景及目的
- 二、宅基地定义及所有权
- 三、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限制
- 四、审批流程及监管措施
-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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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背景及目的
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的
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防止宅基地的浪费和滥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二、宅基地定义及所有权
宅基地定义
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这一定义明确了宅基地的用途和范围。
所有权归属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这意味着,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确保自己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限制
申请条件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乡村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面积限制
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这一限制旨在防止宅基地的浪费和滥用,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四、审批流程及监管措施
审批流程
宅基地审批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体系。村民需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整合多部门资源,实行联审联办制度,确保审批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监管措施
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宅基地审批工作。乡镇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落实动态巡查和村级协管员制度,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同时,推行“五公开”制度,公开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结果及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五、总结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规范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条件和面积限制、加强监管措施等措施的落实,该办法有效防止了宅基地的浪费和滥用,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工作仍面临挑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 1、新批宅基地及自建房将获“一书”“一证”
- 2、山西省农村宅基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3、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新批宅基地及自建房将获“一书”“一证” (一)
答《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月1日起实行 。
对新批宅基地和建房,政府部门将一并发放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 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标准和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
答在山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要在75平方米以内,4人家庭的宅基地面积是100平方米以内,5人家庭的宅基地面积是110平方米以内,农村基本上都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如果家里面有6人及6人,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会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
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在山西省也不例。如果本人成年以后具备了分户的条件,但是宅基地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就可以向本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三)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地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第十三条严格保护高产稳产农田。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征用或占用。
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水地、莱地和高产稳产农田。在其他允许使用的耕地上取土后,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耕地。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业科研试验场使用本场生产、试验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城市市区、镇、村建设,凡旧区域内有可以利用或者经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土地,不得向外延伸占用耕地。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地;有丘陵、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平地。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用地数量,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复垦。没有复垦耕地条件的,按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缴纳垦复基金。
乡(镇)、村和个人办企业建设用地,可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复垦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复垦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农业银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治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采矿或其他建设造成土地裂缝、塌陷和水源枯竭的,应负责治理或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七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非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邻近耕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污染。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积极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水利设施,不得荒废。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宅基地管理办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