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 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经济手段,在兰州市的城市发展与土地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兰州市土地出让金的定义、计算方法、应用实例及政策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一、土地出让金的定义

土地出让金,简而言之,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从土地使用者处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这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它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具有一次性收取的特点。

二、兰州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兰州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情形

当土地存在实际成交价,且该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时,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不低于40%计算。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按全部地价的40%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出让金能够反映出土地的真实价值,避免了低价成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划拨土地的转让行为,确保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收益能够合理归公。

(三)异议处理机制

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土地出让金的计算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土地出让金将按评估价的40%计算。这一异议处理机制为受让人提供了申诉渠道,确保了土地出让金计算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兰州市土地出让金的应用实例

以兰州市某宗住宅用地出让为例,假设该地块的实际成交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且该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根据兰州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该地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若该地块最终以每平方米1000元成交,则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400元;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土地出让金将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四、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影响

(一)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低价成交和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发生。通过设定合理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政府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障政府财政收入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兰州市的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政府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和居民生活水平。

(三)促进城市更新与改造

随着兰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与改造成为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旧城区的改造升级和新城区的开发建设。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政府能够筹集到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兰州市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城市更新与改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兰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出让金政策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兰州市政府对校外实训基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

两个

城市在摇摇欲坠的计划,参加提高了单位的生活条件的政策解读,也有严格的要求,也有奖励。昨日,专家们详细。

问: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⑴城市建设费减免,并返回土地出让金。在城市建设费减免:从“拆一免一五”破败“主题”部分“拆一免二五”,即分裂1平方米,新的部分免费2.5平方米城市建设费用; “捎带”实施的一部分,“拆一免二”。此外,土地出让金也有很大的折扣。

⑵轻松地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建设成本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结合起来,通过调整原有的一半完全缓解。

费用按照“谁拆迁,效益”取“的签署回报”的做法,回归到投资的机构和机构的改造原则。

Q:危旧房改造,安置房而享受优惠政策?

答:摇摇欲坠的安置房建设,所支付的费用,以执行现有政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几个主要的政策突破的建设比较。首先是建设用地流转提供,除了土地出让金“征即退”,在户型面积设计标准,交易管理,从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限制,并享有完全产权。

本报实习记者蒋燕周其俄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这个土地出让金多吗? (二)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

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

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兰州:解决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时间表” (三)

原标题:我市多举措解决“房产证”遗留问题

【本报讯】 5月2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我市去年3月份印发的《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切实解决办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房屋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25%补缴土地收益金,同时征收土地收益金总额3%的契税;房屋未销售的,按照现时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契税。房屋销售价格以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将视为未销售。

在建设单位或个人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房屋已销售的,使用年限从销售时间起计算;房屋未销售的,使用年限从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清之日起计算。

《补充通知》指出,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项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不再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经市、区政府或原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非住宅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016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按《补充通知》要求,商品房市场价格的认定不再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各区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首次销售当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同时,经适房土地收益收取标准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①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但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整套房屋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商品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

此外,我市在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将下放经适房购房人资格审核和差价核算权限。将目前由市住建局负责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核算等工作职能下放至主城四区,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以及应补交差价的核算工作。

针对个别审批完结、申报单位未按期缴费而无法给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项目,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将向申报单位(或缴费主体单位)下发催缴通知书,催缴后仍然不缴费的,由相关费用征收主体督促限期缴费,逾期仍不缴费的,由费用征收主体通过诉讼方式追缴,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诉讼后,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先行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兰州日报)

兰州产权遗留有拿到证的吗? (四)

兰州产权遗留有拿到证的。根据兰州市发布的政策规定,在满足三个前提的情况下,可以由产权人申报产权登记。三个前提条件包括: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

几类房屋相关建设手续不全的处理办法

1、土地手续不全的:

(1)符合《实施意见》中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但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审批内容的,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2、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

(1)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对于土地出让金标准,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