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增值税吗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增值税吗
随着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支持政策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关注聚焦在公租房的运营与管理上,尤其是关于其经济方面的优惠政策。其中,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便是: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成本,也直接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政策背景与依据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该公告明确指出,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旨在降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成本,进一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发展。
政策享受条件与要求
虽然政策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并非无条件。首先,公租房必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次,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要求确保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实,避免了非公租房租金收入混入享受免税范畴的情况。
政策实施效果与意义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及整个公租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这一政策显著降低了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成本,有助于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减轻经济负担,公租房制度得以更加稳健地运行,为更多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负担得起的住房选择,有助于缓解社会住房矛盾,提升民生福祉。此外,该政策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注意事项
在享受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公租房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和管理要求;二是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避免与非公租房租金收入混淆;三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同时,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更好地适应政策变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德阳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什么?来说说 (二)
优质回答德阳保障性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与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印花税、契税等予以免征;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政策实施与管理: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包括房源筹集、分配、管理等方面。申请人需符合一定的收入和财产条件,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或售价通常低于市场价,以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
请注意,信息是基于一般性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具体在德阳市的实施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需了解德阳市的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或相关机构。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是怎么回事 (三)
优质回答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项目给予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关于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的详细解释:
政策背景与目的: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政策是基于公租房的社会公益性质出台的。公租房旨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通过免征房产税,政府旨在降低公租房项目的运营成本,进一步推动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实施条件与范围:
公租房项目需要符合一定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要求,如建设规模、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政府会对公租房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真正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政策效果与意义:
免征房产税降低了公租房项目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项目收益。这一政策鼓励和支持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公租房建设领域。通过推动公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公租房免征房产税是一项旨在推动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缓解城市住房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政策优惠。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长租公寓无缘政策红利,更多保障政策在路上 (四)
优质回答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指出,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等;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历时两年时间。
税收优惠力度多大?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公租房涉及的一些印花税、契税也予以免征。《公告》称,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公告》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针对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公告》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在住房租赁补贴上,相关税收也有所优惠。《公告》称,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长租公寓企业无缘政策红利?
税收优惠对住房租赁行业来说无疑意味着政策红利,但在微领地研究院院长胡峰看来,作为住房租赁行业的绝对主力,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却无法享受到上述政策红利。
“公租房的相关税费一直都是免征或有优惠的,因为政策都有有效期,这次的政策只是之前优惠政策的延续。”胡峰表示:“但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目前还享受不到上述优惠政策,因为它们的房源不属于公租房范畴。”
我们注意到,上述《公告》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范围为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显然,以在市场上“采购”商品住房,进而再改造出租为主要模式的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其房源并不属于上述公租房范畴。
那么,哪类企业将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红利呢?根据运营主体的不同,目前长租公寓主要由房企系、酒店系、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系等。而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主要的受益方是房企系。
更多保障政策在路上?
事实上,这并非公租房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此次《公告》发布,可以说是对此前实施了三年时间的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早在2015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比两份文件,可以发现,关于减轻公租房相关税负的内容相差并不大。但早前发布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则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此次《公告》发布,可以说是对《通知》中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对此,易 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支持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也给予了相对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公租房发展较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导向,也利好后续公租房的加快发展,类似税费减免和免征政策主要体现在供应端、交易端、经营端和需求端等领域。
他表示,多方位的减税体系建立,将促进公租房供给、交易、经营、需求等领域的减税效应体现,进而降低相关成本,促进公租房的发展。通过减税和免税,有助于后续相关市场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过程中来,尤其是一些物业经营企业和中介企业。公租房在2019年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也体现了其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个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后续预计会形成更多的保障政策。
《通知》原文如下: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公租房享受经营性收益吗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