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深度剖析与应对策略》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连接投资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纽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建设项目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环境的多变性,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表现形式,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成因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 3、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 4、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 5、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无效的情形是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的施工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法分包以及非法转包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资质”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专业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4、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非法转包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有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但,除此之外其他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通用情形,其实也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比如如果当事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订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随着我国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数量的增加,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自己的建筑施工合同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二)
答可以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二)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三)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四)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五)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六)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三)
答安徽省高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对工程造价款进行鉴定,应该选择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向法院起诉后,鉴定机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是有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宣判。
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事实上,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工程造价款是可以确定下来的,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人工费、材料费,机器设备费等会出现波动,这样就会导致工程整体造价款跟原先的预期有所出入,由此引发的纠纷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四)
答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确实已导致承包人额外损失的,发包人应当赔偿。要是承包人无法自行断定是否可以索偿,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建议先向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后,再决定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建筑工程“包死价”是现今很多业主喜欢用的计价方式,风险小收益大,但“包死价”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价格,当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包死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通常是不能变动的,即便承包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很多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认为“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用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
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相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如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工程量增加等等,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赔偿相关损失。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筑中“包死价”是一种计价方式,这样做是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叫减少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包死价”的,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承包人是否要求赔偿,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五)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关于“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不过,从严格的法律分类角度来看,并不能直接列举出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可以根据常见的争议点来理解其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
工程进度纠纷:关于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以及延误的责任归属等问题。
工程价款纠纷:包括工程款的支付、结算、调整以及是否存在拖欠等问题。
工程变更纠纷: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内容变更及相应费用的争议。
违约责任纠纷: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停工、解除合同等,所产生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合同解除纠纷: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几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但具体的纠纷案例可能涉及更加复杂和多样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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