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这一法律概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简单来说,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那么,合同保全的具体目的是什么呢?让我们继续探讨。

合同保全的目的 (一)

合同保全的目的

合同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具体来说,合同保全有以下几个目的:

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当处置其财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时,合同保全措施能够及时介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时,债务人可能会通过转移、隐匿或低价处置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合同保全制度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合同保全不仅关注债权人的权益,也着眼于整个合同关系的稳定和顺利履行。通过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

总之,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逃避债务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有哪些 (二)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什么叫合同保全 (三)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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