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详细解读

保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类型,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了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为解决因保管行为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理解。####

保管合同的基本概念

保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类合同通常涉及寄存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进行保管,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内负有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并在保管期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将保管物品返还给寄存人。####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管合同的成立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 一、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

双方主体资格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即保管人与寄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认知和承担能力的主体。一般而言,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保管合同的主体。##### 二、双方就保管事宜达成合意

保管合意的达成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就保管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包括明确保管物的名称、数量、保管方式、保管期限等核心条款。双方需就这些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应当确保明确具体,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三、保管物的交付

保管物的实际交付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重要标志。只有当保管物从寄存人手中转移到保管人手中,并由保管人实际占有和控制时,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实践性就体现在保管物的交付上。若仅有保管的约定而未实际交付保管物,则不能认定保管合同已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交付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确保保管物已经处于保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保管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在探讨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因为书面合同能够更清晰地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后续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在涉及重要物品或长期保管等情况下,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标志,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就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特别约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达成保管合意时合同即成立,或者在保管物交付前的某个时间点合同成立。这种约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保管合同成立的意义与影响

保管合同的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寄存人来说,它意味着其物品已经得到了专业、妥善的保管服务;对于保管人来说,则意味着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管义务和责任。一旦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若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包括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就保管事宜达成合意以及保管物的实际交付等。这些条件的满足不仅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当务必注意这些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保管合同成立条件 (一)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 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 (二)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统一。其中,寄存人需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关键步骤。通常情况下,当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并经过验收后,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与寄存人的物品交付。共识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双方需就保管的条款达成一致。而物品的交付,则是合同成立的实际行动,寄存人需将物品安全地交给保管人,双方共同确认后,合同方能成立。

在保管合同成立的过程中,物品的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寄存人需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在交付时进行确认。保管人则需接收并确认物品,确保双方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更需寄存人将物品实际交付给保管人。这一过程,包括了共识的达成与物品的交付两个关键步骤,共同构成了保管合同成立的完整条件。

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一、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保管合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