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 3、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 4、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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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一)

贡献者回答《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不与《民法典》规定精神冲突的内容确实可作为参考。具体说明如下:
一、实体性规定 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精神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这些规则有助于更直观地回答《民法典》规定精神下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阐述这些规则。
二、程序性规定 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冲突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可作为参考。
三、适用注意事项 实体性内容需确保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精神冲突,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程序性内容则需确保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冲突。 这些规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但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参考仅限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而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四、旧法适用情况 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旧法,则可以直接引用原有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提到的“负担较重的债务”是指那些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额外负担较高的债务,并非仅仅指本金数额较大的债务。在若干债务的本金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上述额外负担的差异。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那么应当首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如果数笔到期债务均存在,应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额外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抵充。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进行抵充。然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明确约定,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该条解释旨在明确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相同种类债务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抵充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可能负有多个债务,这些债务可能有的到期,有的未到期;有的设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附带利息,有的没有附带利息。在这些情况下,确定给付的具体清偿对象至关重要。如果提供更多具体信息,可以给出更加周全的答案。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若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双方利益,避免因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在于,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变动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非不可抗力和非商业风险,且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且非当事人的责任所致。同时,变动需超出当事人预见范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
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首先需明确情势的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商业风险则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能够预见的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若变动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判断情势变更时,还需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实现。若政府经济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合同基础环境的异常变动也需考虑,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需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平公正。
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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