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职责
-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业务范围
-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面临的挑战
-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应对策略
- 五、典型案例分析
- 六、结语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导语: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复杂法律关系以及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成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要对建筑行业有深入的了解。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职责、业务范围、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这一专业领域。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职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主要负责处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种法律纠纷。他们需要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参与合同谈判和起草,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代理诉讼和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调解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方式;此外,为了提高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他们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和指导。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业务范围广泛,涵盖了从合同起草到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他们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律师还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财产保全、工程造价鉴定等工作,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面临的挑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专业知识,需要律师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利益冲突激烈,使得纠纷解决难度加大。此外,由于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律师还需要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敏锐洞察力,以确保处理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的应对策略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面临的挑战,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策略。首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通过参加专业培训、阅读专业书籍和文献等方式,不断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其次,注重实践经验积累,通过参与大量实际案例的处理,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应对策略。此外,加强与行业专家的沟通和合作,借助专家的力量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专业知识难题。
五、典型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许多复杂纠纷。例如,在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发包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审查合同条款、收集证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作,最终成功为发包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六、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在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种法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跨学科的知识储备,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应对策略。通过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注重实践经验积累以及加强与行业专家的沟通和合作等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发展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我国十大顶级律师 (一)
贡献者回答在中国的法律界,顶级律师们以其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卓越的执业能力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其中,田文昌律师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代理重大刑事案件而闻名。王亚林律师则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工作,其专业领域涵盖公司法、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同样值得提及的是,张勇律师在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他专注于经济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孙仁荣律师在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他以解决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而著称。王才亮律师在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事务。
此外,王雪华律师在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她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童平宇律师在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以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而知名。这些律师不仅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享有盛誉,而且在业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他们不仅在法庭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且在法律教育和研究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顶级律师们通过他们的努力,不仅帮助客户解决了法律问题,也为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为中国法律行业的高标准和高质量树立了标杆。无论是处理复杂的商业交易,还是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他们都致力于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些顶级律师们,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也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7:施工合同无效,如何“折价”补偿?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部分 案例7基本情况
本案例7是朱树英律师作为首席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案件,本案仲裁裁决经过常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院民一庭和执行局的审查后,才得以顺利定局并执行。
2006年1月26日常州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暂定价合同价款为8000万元。同年2月9日申请人又发布《发包方案》及《施工招标文件》,2月23日被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料》,2月24日常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招标评标报告》及由被申请人中标的《中标通知书》,2月25日申请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007年8月7日,申请人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随之于8月18日提出仲裁反请求。
本案于2007年12月17日、2008年3月21日进行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08年5月28日做出中间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商品房住宅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造价递交司法鉴定。
2008年12月4日和2009年1月16日,仲裁庭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进行了听证。鉴定单位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以及定额标准按实结算两种方式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实结算方式适用合同中已约定套用的“2001定额”。2009年11月9日,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2010年1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明确了造价鉴定报告中包含利润的回复;2010年5月30日仲裁委做出了本案的最后裁决。
第二部分 对案例6的复盘
1.商品住宅是否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确定问题?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2004年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规定,普通商品房不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之内。江苏省的不少商品房项目发包时也确实未纳入公开招标的范围。
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根据资金来源和性质进行了规定,不再出现商品住宅等概念。
仲裁庭认为:地方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这句话本身没有错,关键在于权来审查确定下位层次的规定与上位层次的规定相冲突。苏政发[2004]48号文为经省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发改委3号令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规章;如果认为省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与经国务院批准的规章相冲突,应该由省政府、或省人大以及国务院来确认及撤销经省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2.本案中招标投标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无疑具有认定本案招标投标效力的权限。事实上,本案2月9日申请人又发布《发包方案》及《施工招标文件》,2月23日被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料》,2月24日常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招标评标报告》及由被申请人中标的《中标通知书》;相关的时间及过程并不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根据苏政发[2004]48号)规定,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也认为普通商品房不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之内;二是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事实上也没有按照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来进行监督。
如果本项目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并不存在违法和无效的情形。如果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权来确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这里还存在另外一个在实务中非常重要问题,有关当事人按照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关活动,由此被告知无效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种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性!这也就是申请人对此一直不予承认,该仲裁案一直经过常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院民一庭和执行局的审查的真正原因!
3. 工程造价是政府指导价(定额价)?还是市场价?
工程造价指的是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竣工投产所需要的建设费用,可以指建设费用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如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可以是所有建设费用的综合,如建设投资和建设利息之和。工程造价依照工程项目所指范围的不同,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单价,以及一个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有具体的称谓,如投资决策阶段为投资估算,设计阶段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投标阶段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施工阶段为竣工结算等。
关于工程造价应该是政府指导价(定额价)还是市场价,这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工程造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的承包人施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价格,具有议定性、可预测性、唯一性;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而并非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强调的是双方对工程价格形成的合意,强调的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除非涉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不允许低于成本价中标、必须招标过程出现“黑白合同”、双方合意达成 工程造价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出于对国有资金的严格审计管控等情况。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工程造价是政府指导价(定额价)。
4. 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折价”补偿?
根据2004年《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折价补偿原则。但法律法规对如何“参照”并无任何规定,这需要相关的裁判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确定。
朱树英律师作为首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坚持了合法原则,创造性地提出,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是工程施工实际发生的成本,税金依法应予计取供承包人完税;合同无效前提下这三项费用仍会发生,应予计取;而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利润在工程成本之外,利润只能给予合法有效的合同。
应该说明的是,2018年《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1年《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如何收费? (三)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收费,是需要根据合同所涉及的标的额的数量,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建设工程合同出现了纠纷的话,一定是要及时的在建设工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一、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如何收费?
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8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的,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800-6000元/件)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下列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10万元(含)以下部分:800-6000
10万元-50万元(含)部分:4%
50万元-100万元(含)部分:3%
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2%
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1.2%
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0.7%
5000万元:0.5%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上,一般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起诉处理。
在我国的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合同的纠纷的,如果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处理,但是律师费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所在的省份不一样、案件标的额不同,都是会影响到律师费的数额的。
常卫东个人简介 (四)
贡献者回答常卫东律师,一位在法律领域享有盛誉的专业人士,目前担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首席合伙人,同时担任多项专业委员会的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台港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他在丰台区律师协会中担任副会长,同时是丰台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此外,他还积极参与工商联工作,担任北京市工商联执委及丰台区工商联执常委,并且是北京市常鸿律师联合党支部的书记,同时担任新华社金融交易所的副理事长。 自1989年至1997年,常卫东律师曾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1997年起他转为专职律师,以高标准的职业素养和坚定的法律信念执业。他以“铁肩担正义,浩然满乾坤”的精神,办理过众多经济、民事、刑事等案件,以及非诉讼事务,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的经济损失累计近10亿元。他的专长在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金融疑难案件、房地产案件和公司企业股权纠纷等复杂案件,以及为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策划。
作为“文化律师”,常卫东律师在科研和学术界也有深厚积累。他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译文和专著,超过一百万字,创办并编辑了《常鸿律师》和《品牌丰台》等专业刊物。他的《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防范》等文章被收录在《商业文化》和《财经界》,并在北京第二届律师论坛上发表的《我国区际法律协助的缺陷与完善》和《律师行业利益冲突》等论文备受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好评。 扩展资料
常卫东,男,1958年11月生,汉族,辽宁昌图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拟任市纪委干部管理室主任。[1]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