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怎么看《控方证人》的结局?
- 2、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有哪些情况?
- 3、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 4、湖北男子返乡扫墓遇害,嫌犯当庭翻供被判无罪,法院对此是如何回应的?
- 5、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怎么看《控方证人》的结局? (一)

答这部影片的结尾可谓是峰回路转,Leonard被判无罪,当庭释放。可事实真相却让人大跌眼镜。Leonard是有罪的,他确实是杀了富婆,也确实是为了得到那笔钱而下的毒手,一切都是他们设下的圈套。本已耐人寻味的真相并不是结局,Leonard利用Christine脱罪后便抛弃了她,而她最后杀了他。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注意到,Christine用的凶器是桌子上的刀。这原本是作为证物的刀,为什么会在庭审结束后还被随意的放在桌子上呢?就算是因为辩方辩护成功,证物失效,但会遇到只有这一个证物——刀被遗留在桌子上的情况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还有一点,用刀杀Leonard其实是Wilfrid给Christine的提示,Wilfrid用他的单片镜利用光的反射原理照到刀上,让正在发怒却不知所措的Christine给了背叛了她的Leonard致命一刀。在这一过程中,如果Christine行凶是主犯,Wilfrid很有可能就是从犯,因为从他的举动来看,他是显然知道自己在协助行凶者犯罪的。
并且在结尾Wilfrid说Christine不是杀了他,而是处决了他。从这一点引出,可能会出现另一个疑问,Wilfrid在作为Leonard的律师为他辩护时究竟是在维护正义还是在放纵罪犯?我们说律师在为被告做辩护前,首先要对被告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信任他而为他挣脱罪名,而影片中的辩护人陷入被告设的圈套,按照律师的职责为他辩护,并且最终辩护成功,那就是纵容他的罪行,打破了正义的平衡。但Wilfrid显然是个崇尚正义,维护公平的好律师,他不能容忍Leonard对英国法律的亵渎和愚弄,“正义的天平,也许偶尔有偏差,但终将回归正义。”一语成谶,Leonard最终还是抵命了。
一直充当调节气氛的角色的护士Plimsoll也在本部影片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她看到Leonard被杀害的那一刻,并没有多出乎她的意料,在看到Christine被利用后抛弃也并没有过多意外,因为在审判的过程中,观众席上的陌生女子愤怒的指责和夸张的哭泣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这部影片真实的介绍了当时英国的法庭文化,反映了律师这种角色,在平时可能遇到的案件,可能遇到的意外,并且在面对维护正义还是纵容犯罪时作出抉择和处理方案。耐人寻味的结局最终还是公正占了上风,而不像现在诸多的影视作品,人们对律师的了解仅存在于满满的幻想和虚构,律师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遥不可及,它只是一种触及生活,平凡的一种职业。法律也没有那么无所不能,但却是不可或缺的。
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有哪些情况? (二)
答在当今社会上发生许许多多有关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不认罪,那么 律师 还能继续做有罪辩护吗?为什么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等等诸多问题,那么今天让我给大家来详细的介绍和说明有关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和为什么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有关问题。 鉴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日渐规范化、严谨化,非法取证的情形也越来越不多见,很多当事人选择翻供的理由往往也只是出于自保。一些明知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 犯罪嫌疑人 ,往往会一时冲动的准备在庭审时当庭翻供,认为“不翻白不翻”,翻了或许还有保命的可能。这时,辩护律师就需要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得出处理建议。 一、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主要是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其他顾虑或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二、审查有无 证据 或线索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来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按照 疑罪从无 原则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 延期审理 等长时间 羁押 问题,最后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却在看守所呆了一两年甚至更长,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所以也应当权衡利弊后再考虑翻供。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规定早已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新的 刑事诉讼法 翻开了新一页,它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和认罪,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将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但倘若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法庭不能因此而从重处罚,因为这就是新 刑诉法 赋予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可以不认罪,不再被“强迫自认其罪”。也就是说,法庭只能按照被告人所犯的罪,严格遵守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该判多少就是多少,既不从轻,也不能从重。 最后不得不说,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当庭翻供被法庭并改判的“翻供成功率”还是非常低的,基本上是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律师认为,一旦遇到被告人有翻供的想法时,切忌跟着被告人的思路走,务必要仔细分析、调查取证,对全案的证据作出综合研判后给出专业的律师意见,如果没有最大的把握翻供成功,倒不如说服其主动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在量刑上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这就是许多有关于刑事和 民事纠纷 中出现 被告人翻供不认罪 的有关法律和条文解释,为什么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如果在当今社会上发生了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不认罪,那么原告会有什么反应,这可能是涉及到有关于证据上不足和法官审理案件上的疏忽,希望此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三)
答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一、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庭上拒不认罪的如何处置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湖北男子返乡扫墓遇害,嫌犯当庭翻供被判无罪,法院对此是如何回应的? (四)
答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当中,相信用不了多久就这起案件就能够水落石出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吧。
一次很平常的扫墓,却让受害人有去无回
在2018年2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回到家里的第一件事就是上山给自己的父母扫墓,但受害人却在上山之后再也没有回来,一天同村的一位村民在上山砍树的过程中,无意间在一处沟壑旁发现了一捆新砍下的毛竹,还有一个耳包,出于好奇心该村民上前查看了情况,随即发现了已经发现了已经死亡的受害人,于是立马下山报警。
案件的调查
警方在接到了报警之后,就立马展开了调查,最终确定受害者的死亡原因是头部受到重物击打所致,警方根据现场的情况,初步判断受害人可能是在砍树时与人发生了争执,最终被其杀害,该起案件很可能是同村村民所为,随即警方在村中进行了走访,经过走访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曾有村民看到他上山,并扛了一款新砍下的树干回家。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警方立马就来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并在他的家里找到了那捆被砍下的树干,经过对比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树干跟案发现场当中的树干确实为同一体,警方随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询问,但犯罪嫌疑人情绪非常紧张,说话也是前言不搭后语,因此警方也正式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了警局进行审问。
案件的审讯
在案件审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说出了自己在犯案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是在砍树的过程中和受害人发生了口角,先是将其砍伤,然后将其杀害,在杀人之后,又将受害人的尸体拖到了路边进行掩盖,种种细节和在犯罪现场所发现的基本一致,但有一个细节警方发现和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并不相符。
犯罪嫌疑人说自己用来掩盖尸体的外套是紫面朝上,白面朝下,但在案发现场看到的外套却是白面朝上,紫面朝下,在经过核实之后,是当时发现受害人尸体的村民曾掀开过衣服,并将衣服翻面,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完作案细节后,检察院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了诉讼。
案件的审理
原本以为犯罪嫌疑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但犯罪嫌疑人却当场翻供,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只是将犯罪嫌疑人所砍下的树带回了家而已,在被问到作案细节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不知道,也不清楚,之前在审讯过程中之所以承认自己杀了人,是因为警方曾跟他说现在科技非常发达,他是无法进行隐瞒的,所以才会承认自己犯了罪。
因为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或者是DNA,所以该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人家属是根本无法接受的,因为一家人早已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没想到最终却是这样的结果,这对受害人家属来说也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打击。
在一审结束后,检察院想法院提出了抗诉,受害人家属也提出了上诉,最终高院裁定撤销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案件被发回并重新进行审理,在今年3月19日的时候,该起案件再次开庭了,不过到目前为止该起案件还没有结果。
结语: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杀人了,我相信他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如果他没有杀人法律也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最后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早日水落石出,让逝者得以安息。
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
答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应对即将起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进行辩解。这样,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才能有的放矢,应对突发情况时才能游刃有余。
2. 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讯问被告人时,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此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公诉人除了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3. 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于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被告人,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4. 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讯问语气要严肃,但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使用辱骂、讽刺、威逼、引诱的语言。
5. 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名被告人在庭上翻供不承认之前所认下的罪行还控诉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非人的虐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构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