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污蔑罪民法典—诽谤污蔑罪刑法第几条

诽谤污蔑罪民法典—诽谤污蔑罪刑法第几条

诽谤污蔑罪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个人名誉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污蔑、诽谤他人的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当有人污蔑、诽谤他人时,如果情节较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要求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此外,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因侵权行为所受的精神痛苦。

具体而言,《民法典》规定,若污蔑、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如因名誉受损导致客户解约、业务受损等,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此外,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诽谤污蔑罪在刑法中的具体条款

诽谤污蔑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或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如果很气时` 会不会气死`? (一)

优质回答会 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读这个故事时,我们的思维一直定格在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和周公瑾的心胸狭窄上,从来也没有考虑过,诸葛亮的恶意伤害与周公瑾的千古冤屈,“气死人”真的不负法律责任吗? 不一定不负法律责任,但也未必都负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我个人认为,根据行为人者的主观心里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为四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自己比较激动,导致了死亡;第二,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这些话可能只是比较轻微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或者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碴刺激他,让他激动犯病,以达到惩罚他的目的;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为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要作具体分析,双方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恐怕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如果双方并不在公共场合,但行为人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时,与人发生争执,并恶语伤人,使受害方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如2000年8月的一天,天津某公民的邻居用电钻钻东西,噪音特别大。因该公民的父有心脏病,其母遂前去劝阻,建议其稍停一会儿,不料这一青年不听劝阻,反而破口大骂,该公民的父闻讯赶去,也遭其辱骂,最后竟因生气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本案中,行为人用电钻钻东西产生很大噪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本身已构成侵权,再加上不听劝阻,显然主观是有过错的,而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必须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惩治对方,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的,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总而言之,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

如何才算构成诽谤罪? (二)

优质回答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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