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一个严谨而系统的框架,它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二的学习,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了这一结构。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主要分为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纵向结构体现了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完整流程,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有序运作。而横向结构则侧重于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互动关系,确保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这一结构的设计,旨在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一)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1、弹劾式诉讼模式2、纠问式诉讼模式、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二)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详见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一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 (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主要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以下是对这一结构的详细阐述:

一、控诉方

地位: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提起公诉或自诉的职责,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角色。功能:控诉方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或支持自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

地位:辩护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辩护权利。功能:辩护方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裁判方

地位: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功能:裁判方通过听取控诉方和辩护方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关系

控诉方、辩护方和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通过确立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构建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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