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再审程序。依据这一法律条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若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定存在特定问题,如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或调解书内容违法等,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拥有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权限,确保司法公正与准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九十二条是如何 (一)

最佳答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再审权的条件。首先,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发现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涉及对判决、裁定有重大错误的法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时,有权直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种权力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
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通过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权,为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裁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还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解读尚需 (二)
最佳答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调解失败后的措施的规定。调解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旨在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和体现,法律不强迫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程序相当于自行终结。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法院判决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至于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承认或让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主要对行政再审申请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一、行政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等等。再前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三条都有什么规定 (四)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三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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