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指定 简易 破产案件 管理人 办法 (一)
最佳答案法院指定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主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管理人的指定: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会指定管理人。这些管理人通常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法院可能会指定个人为管理人,尤其是当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时。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负责公平、公正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他们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的选定程序:法院会通过公告、报名、评审、公示等环节来确定管理人。在评审阶段,法院会考虑申报人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等因素。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申报人提出异议。管理人的更换与监督:如果管理人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等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同时,法院也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总的来说,法院在指定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时,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在重整期间,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限制有什么 (二)
最佳答案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对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熟悉企业及企业经营情况的优势,减缓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但通常要求债务人是诚实的债务人,即无违法或欺诈行为。
如果债务人管理层的现任主要人员已经因为对企业陷于经营困境负有个人责任,甚至因为违法行为处于司法追究程序中,法院应当拒绝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三)
最佳答案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条件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是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企业艳破产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一、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对于企业破产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破产行为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破产管理人隐匿利害关系。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