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 2、公租房可以一直租下去吗
- 3、公租房能住一辈子吗_最长可以住多久
- 4、上海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一)

最佳答案公租房不能一直住下去。具体原因如下:
最长租赁期限:公租房的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5年。这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租赁期届满处理: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必须办理好相关退房手续。如果需要续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续租或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综上所述,公租房的租赁期限有限,不能一直住下去,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前按照规定申请续租,否则需按时退房。
公租房可以一直租下去吗 (二)
最佳答案公租房是可以一直续租住下去的。1、一般来说公共租赁房以3年为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赁房;2、如果业主住满3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用于自住,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一、公租房可以一直租下去吗
公租房是可以一直续租住下去的。
1、一般来说公共租赁房以3年为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赁房;
2、如果业主住满3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用于自住,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3、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4、公租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其他人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二、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能住一辈子吗_最长可以住多久 (三)
最佳答案公租房不能住一辈子,其最长租住年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公租房租赁期限:公租房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其租期是有限定的。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新就业职工租期限制:对于新就业职工承租的公租房,其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领取租赁补贴的新就业职工,领取满5年后补贴也会终止。
复核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保障。
因此,公租房并不能一直租赁下去,其最长租住年限取决于承租人的身份、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当地政策的具体规定。在租住期间,承租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积极配合政府的复核工作。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公租房的政策和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
上海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四)
最佳答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可以长期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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