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正逐步改变着传统用工模式。平台用工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参与,同时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平台用工模式的兴起

平台用工模式是指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工作任务,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这种模式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往往不存在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基于项目或任务的合作关系。这种灵活性使得劳动者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但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题。

平台经济的兴起,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消费者对便捷服务的需求。从外卖配送到网约车服务,从在线教育到远程办公,平台用工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种新兴用工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首要难题。由于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通常不存在明确的雇佣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难以证明自己的员工身份。这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权益的享受。

此外,劳动报酬问题也尤为突出。平台往往会通过算法设定任务单价和激励机制,导致劳动者收入不稳定,且难以获得与传统雇员相当的福利待遇。同时,部分平台还存在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劳动条件与安全方面,平台用工同样存在诸多隐患。由于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相对松散,劳动者往往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还可能导致劳动安全事故的频发。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为了应对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政府、平台企业和劳动者自身都需要采取积极措施。

政府应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明确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平台劳动者能够享受到与传统雇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台企业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待遇。通过优化算法设计,确保劳动者的收入稳定且合理。同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

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遭遇侵权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正在深刻改变着社会的就业格局和劳动关系。在享受平台经济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只有政府、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平台用工环境。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

最佳答案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 (二)

最佳答案这种情况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同时有权要求单位进行离职健康检查,如果健康检查有问题的,单位需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双倍经济补偿金!

离岗前的健康检查是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必经的程序,否则不得解除。

但是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这一必经的程序,但员工提出进行健康检查的,单位应给予配合,或者你自己去职业病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出问题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索取更多的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可以见得,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者主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工龄,每满一年,

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4】因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但是不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去主动解除和劳动者劳动合同”,

因此不会给劳动者经济赔偿,而是经济补偿。

【5】提问者说主动辞职的劳动者在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应该申请职业病认定,就是工伤认定。

单位不予以申请的,劳动或者应该自己在受到职业病伤害的一年之内

主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没有经过体检的劳动者,就主动辞职了,单位是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可以向卫生主管行政部门举报,获得检查身体的机会。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科室安全责任制和各科室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三)

最佳答案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安全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全面负责分公司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三、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

四、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 并负责贯彻落实

五、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责审查分公司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深入基层检查不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八、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九、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十、维持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十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因无设计、工作面无规程,临时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其不合理而发生事故的,主管人员要负责任。

三、 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 负责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定期组织避灾路线的演习。

五、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研究讨论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六、搞好各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经常深入项目,积极指导各个项目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教育、考核工作。

九、积极参加全集团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

十、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掌握基本建设市场和工程市场动态,提出本企业的安全经营方针、市场上的安全风险。

二、负责对各个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超资质承包,发包。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督促其按协议实施。

四、合理规避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收集整理有关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费用、建材等有关情况资料,建立信息档案,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底、招投标提供可靠依据。

经营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经费,并督促其合理利用。

二、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安全事故费用的支付和监督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有关部门(科室)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公司行政,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安全工作.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

四、把生产纳入先进项目部(队)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支持各部门(科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为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党,团员.无事故活动,协助工会,团等组织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八、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在审核各专项方案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综合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531 (四)

最佳答案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构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