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近三年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建筑行业的诚信标杆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中,诚信不仅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更是衡量一个行业健康与否的重要标尺。尤其是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的日益关注,“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衡量建筑企业信誉与实力的关键指标。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探讨这一主题,展现其背后的意义与影响。####骗取中标的阴霾逐渐散去
骗取中标,一直是建筑行业的一颗毒瘤。部分企业为了中标,不惜采取虚假报价、伪造资质等手段,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这类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三年来,通过严格的招投标流程和监管机制,大量不符合资质或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被挡在了门外,确保了工程项目能够落在真正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手中。这不仅提升了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严重违约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严重违约,往往意味着企业缺乏契约精神和责任感。在建筑行业中,一旦企业出现违约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工程项目进度受阻,更可能给业主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然而,在近年来,随着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机关对建筑领域合同违约行为的严厉打击,严重违约行为已得到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更加注重自身信誉的维护,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合同履行能力等措施,确保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交付。这不仅赢得了业主方的信任和好评,也为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成为过去式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建筑业频发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通过推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等手段,确保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同时,建筑企业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施工人员素质等措施,不断提升自身工程质量水平。近三年来,随着这些措施的持续发酵和落地实施,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过去式,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诚信文化引领行业新风尚
在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背后,是建筑行业诚信文化的不断渗透和深化。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意识到,诚信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赢得市场、赢得客户的关键所在。因此,他们更加注重自身信誉的塑造和维护,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措施,不断提升自身诚信水平。同时,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也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开展诚信评价、发布诚信榜单等活动,为诚信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展示机会和发展空间。综上所述,“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企业诚信文化的生动体现。展望未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诚信将成为引领建筑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 1、如何处理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吗
- 2、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属于什么行为
- 3、招投标法中有规定说明:近三年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准参与投标的吗?
-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时如何处罚?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问答
如何处理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吗 (一)
答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骗取中标行为还是哪种呢
第一种情况是是还没履行情况下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种情况是履行中发现的
比如某工程已经快完工了,却发现承包人是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该如何处理?该事件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需要逐个解答。
一、合同效力
因该承包人属于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因此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法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82条、《合同法》第51条。
二、骗取中标的行政责任
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 年;
4、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骗取中标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另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骗取中标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在本案中,招标人可能会有何种损失呢?比如说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骗取中标的合同价相差500万,则从某种程序上讲,招标人间接损失500万元。
四、骗取中标的刑事责任
如果骗取中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合同价款结算
合同价款结算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施工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验收,对质量验收存在争议的,依照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处理。
2、合同无效,不影响 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支付
法理:如果发包人不如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
3、承包人的利润应当予以没收或收缴
法理:承包人的利润属于不得当利,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或者由法院收缴。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仅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收缴,
A:承包人非法转包、
B: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一规定只是特别强调了在发生上述三种无效合同情形时,应当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应该排除其他无效情形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既要对承包人劳务、建材等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也不能使其因签订无效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
六、未完工工程的处理
合同无效了,但项目还未完工,对于未完工工程,发包人该如何办呢?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
理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的规定也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就是使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折价补偿是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时的替代方法。折价补偿的本意仍然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尽可能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而不是为了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种意见:继续履行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继续履行有利于减少争议,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合同无效,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不应当再继续履行。因不再履行,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向骗取中标的施工单位索赔。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属于什么行为 (二)
答法律分析:招标人对其骗取中标的行为应负如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罚款。(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取消投标资格。(6)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行为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法中有规定说明:近三年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准参与投标的吗? (三)
答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为《招投标法》的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即为不能参与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时如何处罚? (四)
答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若投标人采用他人名义投标或使用欺骗手法取得中标资格,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若此行为构成犯罪,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将面临罚款,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分别受到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处罚。如果存在违法所得,还需要追缴所得。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对外公示,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未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的罚款金额将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参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获取中标导致招标人受损,投标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近三年内投标人无履行合同相关诉讼和仲裁的败诉情形证明承诺书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构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