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常常听到“肇事逃离”和“逃逸”这两个词,但二者之间其实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肇事逃离,通常指的是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出于某种原因(比如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现场的行为,这种离开可能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而肇事逃逸,则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推卸、逃脱责任,明知事故发生却仍然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肇事逃逸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肇事逃离和逃逸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肇事逃离和逃逸的区别具体是在逻辑顺序上差异,更多的是在有关程序上的操作,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对待,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有关的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却缺乏足够的认识,自己需要了解。
一,肇事逃离和逃逸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肇事者逃离现场是指在事故现场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但是,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起见,不能轻信肇事者的口供,以防止这一特殊情况成为肇事者逃避因逃逸而被加重处罚的借口。
二,以下这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罪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与逃离在实际的生活中应该较多的遇到,但是存在概念上的不同却是许多人不能理解的,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上如果存在争议,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就会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进行充分的认识,减少程序上不必要的错误。
逃逸罪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区别 (二)
优质回答逃逸情节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法定罪名与情节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罪名,主要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逃逸情节: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定罪名,而是交通肇事罪中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会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刑罚差异:
交通肇事罪基础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情节的刑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总结:逃逸情节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而非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刑罚上,逃逸情节会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逃逸和肇事逃逸有什么区别 (三)
优质回答定义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主观意识不同等。
1、定义不同。逃逸不一定属于刑事犯罪的逃逸;肇事逃逸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2、法律后果不同。逃逸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要承担法律的后果;肇事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应当提高量刑档次。
3、主观意识不同: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肇事逃逸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驾车逃逸与肇事逃逸的区别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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