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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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定位。简而言之,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允许权利人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其物,还赋予了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确保了物权人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财产拥有最高级别的控制权。物权主要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形态,它允许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而担保物权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保护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确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财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以及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救济措施共同构成了物权保护的法律屏障。####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机制中的关键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确保物权人能够不受干扰地行使其权利。物权请求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独立性: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它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而存在。这意味着,即使物权人与侵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权人仍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返还原物。2. 排他性: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特定的侵害人,它不允许物权人针对任何第三人行使此项权利。这种排他性确保了物权请求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 预防性:除了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外,物权请求权还允许物权人在其物权有被侵害之虞时,请求侵害人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潜在损害的发生。这种预防性保护机制大大增强了物权保护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物权请求权通常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等。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侵害人将非法占有的物返还给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侵害人排除对物权行使的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要求侵害人消除可能对物权造成损害的危险。这些请求权的行使,有助于物权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物权与物权请求权作为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石。通过对物权的明确定义和物权请求权的深入剖析,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概念的本质和内涵,还能在法律实践中更加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

贡献者回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公司股权成本是什么,怎么分类 (二)

贡献者回答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

股权相关漫画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求高手指点:为什么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 (三)

贡献者回答请求权由债权繁衍而来,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是指权利人拥有要求所有人不得侵犯其权利的权力。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设定一个时间来保护全合法权益,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又给这个时效加一个期限,就是具体的规定时间啦。为什么不一直保护下去呢?因为法律不会去保护惰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 物权存在的基础是“物的存在”,那么在这个物没有灭失前,基于此物上的所有权利都不被消灭。所以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你想问的大概是遗失物、盗赃物为什么永远不能善意取得吧?明白这个原理就很容易搞清楚。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物权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物没有灭失,所有权人的权力就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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