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海浮沉之中,一些公司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那么,公司套取国家资金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伪造材料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三千元以上),即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严惩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公司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公司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案金额在3000元,需要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要对公司处罚金,对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按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罚,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10年有期徒刑。 一、公司套取国家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立案追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案发前足额退回,可以从轻处罚。

二、怎么认定套取国家资金

认定套取国家资金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1)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罚,也可以按照贪污罪处理,是根据套取资金后的行为来决定的,认定为诈骗罪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能判十年有期徒刑。

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法人能犯职务侵占罪吗 (二)

既然是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法人,整个公司都是当事人的,当然不存在犯罪了。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职务侵占罪不是法定的单位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法人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不同,后者指的是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而法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三)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六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即一百万的,将面临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则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一般侵占罪。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什么意思 (四)

在企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监督和制约。若是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进行 职务侵占 的,相关部门会进行参与调查。那么, 职务侵占罪 中的职务 是什么意思呢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应当到达一定年龄资质才能拥有相应的职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 刑法 分则第五章所有 侵犯财产罪 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 单位犯罪 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⑵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⑶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职务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该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一般职员和工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 在界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的范围时,我认为必须以是否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 劳动关系 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否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为标准,包括合同工和 临时工 。当然,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构成该罪主体。 综上所述,关于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解释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相关公司违反了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应高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加大力度的监管,以免给公司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职务侵占罪是单位犯罪吗的信息,欢迎点击法构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