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应当由什么法院管辖? (一)

走私案件应当由什么法院管辖?

走私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说明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情况: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对于走私案件,若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也不涉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理论上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实际上,由于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较大的社会影响,通常会依照相关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于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价值和法律复杂性,且可能涉及较重的刑罚,因此,走私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情况: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对于一般的走私案件,除非其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复杂性,否则不会由这两级法院管辖。

走私犯罪的管辖机关怎么确定 (二)

法律分析: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在海上走私货物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如何移交 (三)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移送海关处理。

1、海上走私货物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海上走私货物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海上走私货物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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