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职证明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吗
- 2、参保单位发放工资传票
- 3、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
- 4、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有哪些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在职证明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吗 (一)

答法律主观:
在职证明有工作证、厂牌、 工资 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 公司名称 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 个税 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 社会保险 缴纳记录、派工单等, 劳动合同 不属于在职证明,一般在职证明是指所在单位近期内给你出具的书面证明。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 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 劳动争议 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以及在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保单位发放工资传票 (二)
答单位会计档案查询。
当事人向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人社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传票,实际上是提供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保管于单位会计档案,向单位查询。
但是,按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一般也不超过30年,因为超过档案保管期限被销毁的,或者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相关资料无法查询的,当事人可以可以通过当年办理招工手续的劳动部门及其所在地档案馆查找“招工录用通知书”、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文书档案或者会计档案查找工资介绍信存根、职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材料,复印并加盖印章,作为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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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 (三)
答法律分析: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有哪些 (四)
答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工资发放记录: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等,需单位盖章确认,这些都是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往来的重要证据。
职工花名册也可作为辅助证据,显示劳动者在单位的在职状态。
社会保险费记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这些记录通常由社保部门保管,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工作证件:
带有单位印章的工作证、工牌等,能直接展示劳动者在公司的职务与身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物证。
招工招聘、招用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招用记录,这些文件通常保存在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中,能够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考勤记录: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如考勤表、出勤卡等,显示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在岗状态,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同事证言与公司文件:
其他同事的证言,这些证言需真实可靠,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公司文件,如会议纪要、任务分配表等,也能起到证明劳动关系的作用。
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劳动者在收集这些证据时,应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必要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职工工资花名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构网希望你有所收获。